500公尺内2度换车道没打方向灯 她遭检举挨罚6000元一招扳回
▲彰化有一名女子驾车于国道1号,半公里、1分钟内因连续变换车道未打方向灯,遭开2张共6000元罚单。(图/示意图,与本案无关/资料照)
彰化县一名李姓女子去年8月行经国道1号,因变换车道没打方向灯,遭民众检举,被国道警察连开2张共6000元的罚单。李女认为2次裁罚路段仅隔半公里,向国道公路警察局提起申诉,但国道公路警察局认为李女违规属实,拒绝撤销罚单,李女不服再提行政诉讼。彰化地方法院审理后认为,此案裁罚过当有违比例原则,撤销原交通裁决处分。
判决指出,彰化县一名李姓女子去年8月行经国道1号北上179.7与179.2公里处,因变换车道未依规定打方向灯,遭到民众连续举发,国道公路警察局受理后,也依规定对李女开出两张共6000元的罚单,并记违规点数2点。
李女收到后,认为两张罚单仅相隔不到半公里,且在1分钟内,以同一违规事实连续举发,有违比例原则因此提出申诉。但国道公路警察局却认为,李女违规事项属实,因此拒绝撤销罚单,李女不服因此再提行政诉讼。
彰化地方法院审理后认为,从勘验结果与画面可知,李女行经国道1号北上179.7公理与179.2公里处,确实有变换车道未依规定使用方向灯的情形,但2次违规地点仅隔半公里,违规时间也仅隔1分钟,未达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85条之1第2项第1款所定6公里、6分钟之内得连续举发,且李女在行驶其间并未行使任何一个路口,应不得连续举发,否则属裁罚过当且有违比例原则,因此准许李女声请撤销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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