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捷运工人集体罹潜水夫病提告求偿 法院判决出炉

台北市捷运工程新店线20多年前的压气工程造成集体罹患潜水夫症,8名捷运工人提告求偿并要求台北捷运局连带赔偿(本报资料照片)

台北市捷运工程新店线20多年前的压气工程造成集体罹患潜水夫症,8名捷运工人提告求偿并要求台北捷运局连带赔偿,台湾高等法院判决厂商新亚公司须各赔偿8名工人35万元,至于台北捷运局当年是行政机关非事业单位,免连带赔偿。可上诉

陈姓男子等人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新亚公司与青木公司联合承揽台北捷运局发包之台北捷运新店线CH221标工程,青木公司将其中之隧道挖掘工程转包给竹和公司、勗桥公司,他们分别受雇于竹和公司或勗桥公司。

陈男主张,该工程引进压气式新奥工法进行隧道挖掘工程,导致他们因从事异常压力作业而罹患职业病、潜水夫病,且经劳动部职业疾病鉴定委员会鉴定确为职业病。

他们表示,联合承揽商先与张姓男子在1997年1月29日达成协议,同意并已支付张70万元赔偿金,隔年与陈等8人协调结果,若经职业病鉴定委员会鉴定确为职业病,联合承揽商同意比照与张男的协议结论给付70万元,请求新亚公司及台北捷运局连带赔偿。

高院认为,当年调结果是以陈男等8人取得鉴定为职业病,作为联合承揽商给付70万元的条件,他们都已被认定罹患潜水减压病,当然拥有依协议所约定之请求权,判决新亚公司与青木公司(联合承揽商)依协议共同给付陈等8人各70万元,且平均负担各35万元。

陈男等8人请求新亚公司各给付35万元,高院认定为有理由,但台北捷运局在协议成立时是行政机关,并非适用劳动基准法,也非劳基法规定所指事业单位,况且陈等8人是约定请求新亚公司给付,台北捷运局免负连带给付之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