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致晓投书:台南恐沦两大建商集团「禁脔」!市府提告 法院判决出炉
▲反南铁东移自救会会长陈致晓,投书媒体批评台南市政府被提告案,台南地院法官认为被告所言系可受公评之事,系言论自由范畴应受保障,驳回市府之声请。(图/记者林悦翻摄,下同)
记者林悦/台南报导
反南铁东移自救会会长陈致晓,2018年10月15日投书媒体指:「台南恐将沦两大建商集团禁脔」,台南市政府不满其投书,向法院提告请求被告陈致晓恢复名誉等事件,台南地院6月29日宣判,法官认为被告所言系可受公评之事,系言论自由范畴应受保障,而判原告之诉及假执行之声请均驳回,诉讼费用由原告负担。
决判指出,原告起诉主张为被告前以「陈致晓观点:台南恐将沦两大建商集团禁脔」为题,向台湾风传媒投书,经该网路媒体于2018年10月15日刊登文章,内容罗列12点指控原告,就意见评论部分,原告虽不认同但尊重被告之意见,然部分陈述所涉事实,显然错误,甚至媒体已经因为错误报导而道歉之情况,被告仍在未经查证下,而为不实陈述,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誉权,爰依民法第184 条第1 项及第195 条第1 项规定,起诉请求被告为回复原告名誉之适当处分。
被告在审理时答辩称:其投书系争文章之时间,于2018年台南市第3 届市长选举竞选期间,评论之对象为前任市长及其执政团队,而非原告。基于民主社会责任政治,针对特定决策之评论,往往直接连结到特定执行团队之决策优劣,并不会因此侵害行政机关之名誉。又系争文章所提及之内容,乃被告转述当时另一候 选人林义丰竞选团队之陈述,被告为台南市民,关切市长竞选人将对前任市长或可能接任者采取如何之行动,本为事理之常。且由系争文章之撰写缘由、意旨与内容,亦可看出被告所关切者,乃是土地正义等地方公共事务、前任市长施政风格与争议,以及对竞选候选人之评论。原告指摘系争文章该部分内容损及其之行政机关名誉,显然误解被告撰写之主旨及目的,原告并非被告系争文章指摘之对象,根本无名誉权受侵害可言。又何况系争文章与原告有关,惟被告评论意见以公众关切之土地、财团利益及文化古都之发展为核心,纵涉及前后任市长公职人员,亦属民主政治、选举制度下言论自由市场常态,应受言论自由保障。
法官认为,按名誉权之侵害,须行为人因故意或过失贬损他人之社会评价,而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誉,始能成立。行为人须具备可归责性、违法性,并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誉始得成立。而言论自由为人民之基本权利,有个人实现自我、促进民主政治、实现多元意见等多重功能,维护言论自由即所以促进民主多元社会之正常发展。虽言论自由与个人名誉之可能损失常有所冲突,但两相权衡,言论自由显然有较高之价值,国家应给予最大限度之保障,使个人名誉为必要之退让,尤其于自愿进入公众领域之公众人物,或就涉及公众事务领域之事项,应为更高程度之退让。
法官认为,民主制度下之政府乃基于人民自由选举而取得执政权力,其辖下行政机关之运行及公共政策之推行,乃本于民主意志,自应受人民之监督,并无不能公评之情形,并借由人民之评价促以改进,以实现民主精神,故行政机关于受评论时,应为最大程度之容忍,若非随意之谩骂侮辱,就他人主观所为之评论及意见表达,要难任意以其名誉权受侵害相绳,否则将使民主制度难以实现。
被告于2018年10月15日向台湾风传媒投书「陈致晓观点:台南恐将沦两大建商集团禁脔」之文章,乃系针对当时参与市长竞选之候选人林义丰所发表,并非针对原告所为。又系争文章内容所提及之万国通路产业园区土地变更等事项,为原告近年来所执行之重要市政,乃可受公评之公共事务,本应受市民之监督,原告应以最大程度之容忍接受评论,故对于被告主观所为之评论及意见表达,要难以其名誉权受侵害为由相绳。
原告台南市政府被告应于平面媒体全国头版刊登道歉声明1日,或将之发表于风传媒20日,或于被告个人脸书网站公开供不特定人阅览至少20日,为无理由,应予驳回。
台南市政府指出,针对陈致晓先生所发表之不实陈述提起恢复名誉民事诉讼案,台南地院宣判原告之诉驳回,市府对于法院判决结果虽感到无奈与遗憾,市府团队一向努力推动市政建设工作,不敢丝毫懈怠,面对有心人的刻意诋毁,司法虽未能还给市政团队一个公道,但市府团队秉持追求更好持续推动市政建设的用心不会改变。市府将在收到决判书之后与律师讨论后续因应。
得知判决结果,陈致晓表示,台南市政府对他提出自诉刑事与民事诉讼,使他成为台湾有史以来第一位遭政府以「诽谤罪」提起告诉的公民,诉讼进行年余,刑事诉讼在2020年2月宣判南市府败诉,2020年6月29日民事诉讼再宣判南市府败诉。
陈致晓指出,南市府提告的原因,绝非其宣称之「捍卫市府名誉」,主因系借此「杀鸡儆猴」、箝制公民言论。南市府两案皆在一审败诉,其回应却仍罔顾事实的无耻辩驳。陈致晓强调,若南市府真如新闻稿中所称的无辜,他期待南市府再上诉,让这些诉讼继续凸显民进党捍卫人权与言论自由的虚伪。他更期待同样涉及官商勾结、土地开发的未来监察院长陈菊,对南市府「以民脂滥诉」进行纠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