矮1.1公分遭消防退訓 她釋憲成功
考取消防警察特考的陈韵宣,因身高一五八点九公分,不符考试规则一六○公分体格标准,资格遭废,宪法法庭昨判决违宪。示意图非新闻当事人。本报资料照片
因考试规则违宪,宪法法庭废弃陈韵宣案确定判决,发回最高行政法院。该规则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本考试体格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体格检查不合格:一、身高:男性不及一六五公分,女性不及一六○公分。但具原住民身分者,男性不及一五八公分,女性不及一五五公分」。
陈韵宣笔试录取后,高雄荣总台南分院体检身高为一六○公分,受训时被认为有复检必要,南投医院检查却少了一点一公分,训练中心报请消防署函送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废止受训资格。陈女提诉愿遭驳,改提行政诉讼,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她胜诉,但最高行政法院认为基于救灾、救护考量,设定身高限制有助消防警察执行任务,具有公共利益,改判她败诉。
宪法法庭言词辩论时,陈女的诉讼代理人郑猷耀指她长期担任义消,规定是间接歧视,关系机关不顾科学证据。消防署署长萧焕章则以自身救灾经验,指消防工作需要轮替,身材若无法配合搬运、搀扶,受困的人如何运救?身材过于娇小将面临执行危险,尤其最近有许多罹难的憾事,很担心整个制度再改变,会不会有更多不确定的风险。
据国健署二○一七至二○二○年统计,在符合本案的四等考试消防警察人员类别考试的应考年龄,即满十八岁以上、卅七岁以下范围内,男性平均身高约一七二公分,女性约一五九点五公分。考试规则仅排除百分之十男性,但百分之五十五女性都无法应考。
宪法法庭认为在「消防警察」范围内,所设的身高标准排除女性应考人的群体比例明显高于男性,明显有不利的差别待遇,不符宪法保障平等权意旨。
书记厅厅长杨皓清说明,平等权不代表禁止任何差别待遇,关系机关虽主张依实务与默会知识,认为身高高的人符合勤务、相关设备实际需求,但器材可依国人身高订制,矮小的人进入空间狭小的灾害现场也有优势,对于女性身高的限制,手段与目的不具实质关联,违反平等原则。关系机关未来修法,要注意所排除的女性群体比率,与所排除的男性群体比率「不至差距过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