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户写错帐号汇款疏失多 银行想卸责被打枪判须赔偿

财团法人金融消费评议中心。(图/记者李蕙璇摄)

记者李蕙璇台北报导

保户汇款搞错帐号导致涉入诈骗案件银行到底要不要负连带损失赔偿责任呢,金融消费评议中心认为银行在办理汇款的时候,若未能确实核对受款户名,又没有就免除核对受款户名责任加以举证,已违反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应赔偿客户部分损失。

最高法院判例指出,民事诉讼如果应该先由原告负举证责任,若原告不能举证以证实自己主张事实为真,则被告就其所抗辩的事实即便无法举证或所举证据尚有瑕疵,也应该驳回原告的请求。

保户主张办理美元汇款时将所写的汇款帐号的电子邮件交给银行行员填写,是行员写错受款人户名,而且发现遭到诈骗后,赶紧向银行办理退汇时,银行没有尽义务协助向受款行请求返还汇款。

银行则主张汇款书是保户的公司员工填写,银行并没有收到受款行要求补正的通知,而且接到保户告知遭诈骗并办理退汇后,行员也多次联系受款行请求协助退款,并没有保户所称未尽义务协助的情况

金融消费评议中心委员调查发现,保户主张办理汇款跟退汇时,银行没有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但是保户没有举出一些相关证明,所以就这各部分无法作对于保户有利的认定。

而因为保户的汇款金额等值达到新台币50万元以上,银行行员基于关怀客户提问程序,曾询问是否确认汇款资讯,但依据保户所提供的电子邮件,所记载的汇款帐户资讯有些是不相符合,行员就曾依此提出提醒警告异常状况

结果保户发现帐户遭到他人诈骗,才将款项汇入不法分子的帐户而造成损害,但因没有提出有利于己的证据证明行员有疏失,而且汇款帐号也是由保户自行提出的,保户本身应该比银行更能避免发生争议,可是银行行员既然已经发现汇款帐号有异常,未能确实核对,银行也须负部分过失责任,须赔偿保户损失的部分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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