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控疏失遭高分院求償1萬2千元 台南法院判檢察官勝訴免賠

陈女施用毒品,经检方借提强制戒治26天,却未计入执行期而获补偿7万8千元,台南高分院刑事补偿事件求偿审查委员会认郭姓检察官重大过失所致,提告求偿1万2千元,一审败诉,不服再上诉,第二审法院认其上诉一部不合法、一部无理由,再次驳回,不得上诉。

台南地院合议庭指出,高分院刑事补偿事件求偿审查委员会在郭姓检察官未能提出相关事证,与未使执行股施姓检察官到庭陈述意见情形下,迳为不利认定,有民事诉讼法中判决不备理由或理由矛盾违背法令等节,此部分上诉不合法。

合议庭也表示,虽依郭姓检察官于刑事补偿委员会询问时自承未通知执行股检察官有关陈女已于110年4月16日释放,并开立乙种指挥书执行陈女前案有期徒刑,也未确认书记官有无向执行书记官正确告知的陈述,可认郭姓检察官未确实督导及确认书记官有无向执行书记官告知有关陈借提全部资讯。

然而,基于承办股主管违反注意义务,应属抽象过失,而非重大过失。原判决已叙明其认定郭姓检察官过失态样所依凭证据、事实及推论过程,并无悖于逻辑分析方法或通常及特别知识经验之处。民庭合议庭认上诉一部不合法、一部无理由,驳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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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地院合议庭认台南高分院上诉一部不合法、一部无理由,驳回上诉,不得上诉。图/本报资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