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长文专栏》大法官的智慧:司法谦抑追求良制
宪法法庭日前针对国会改革释宪法案进行言词辩论。(资料照,郭吉铨摄)
笔者已于〈大法官请停看听 亡羊补牢犹未晚矣〉、〈良制欲速不达 再吁大法官延期审理〉及8月2日送交宪法法庭的法庭之友意见书中数度呼吁大法官延迟审理《立法院职权行使法》修正案之合宪性。然如螳臂当车,未能撼动宪法法庭舍我其谁的决心。笔者转而思考:面对此案攸关自由民主宪政秩序时,大法官们如何抛开个人得失,以国家百年民主法治大计为重?
作为从事法律教育52载的学者,教授国际公法、国际私法,超国界法律问题等科目,执业律师近半世纪,曾任红十字会总会秘书长及会长、国防部法律总顾问、海基会首任秘书长(并获颁国家勋章)等公益服务的法律人,笔者有责再度建言,供大法官参考。
笔者分享一段神学家尼布尔(Reinhold Niebuhr)令人深省的祝祷文:「上帝,请赐予我平静,去接受我无法改变的;给予我勇气,去改变我能改变的;赐予我智慧,分辨这两者的不同。」
一、宪法法庭的自制:政治问题不应轻易司法化。
本案(113年度宪立字第一号声请案)涉及国情报告、质询及调查权等立法院职权之修正。此等修法内容属立法院完善其宪法职能之举,大框架值得肯定。且立法程序中的打闹在我国行之有年,亦未达到释字342号「明显重大瑕疵」的违宪程度。
回顾我国释宪史,释字第328号明确指出,国家领土范围之界定属「政治问题」,不受司法审查。而当前的声请案涉及立法权与行政权、监察权间对立,亦属高度政治性的法律争议。大法官当谨记:司法干预政治纠纷可能破坏权力平衡,也可能引发机关间对抗加剧。笔者以为,大法官应采取「明显性审查」标准,除非修法明显抵触宪法核心价值,否则不轻易推翻「政治部门」判断。
二、合宪性解释:维护民主政治的进步。
其实,从语意学(semantics)角度以观,「立法院」一词难以体现其现代国家最高民意机关地位。我们(包括大法官们)须跳脱将立法院视为附庸于行政院的「立法局」思维,将其想像为「国会」,更能凸显与行政权平等、相互制衡及作为民意托付之功能。
基上,立法院(国会)职能健全与否直接影响民主政治品质。因此,大法官们就此案应以合宪性解释为优先考量,避免以司法者的主观意志否定「国会」之立法权,否则不仅阻碍民主发展,也可能导致宪政失衡。
三、超越个人:为民主法治开创新局。
大法官们固各有其政治倾向或价值取舍(如统独),然宪法时刻中,应抛开个人得失(包括党派),履行宪法第80条独立审判之义务。现今政治生态已与过去大不相同,在三党不过半的局面下,如何建立健全的民主监督机制,乃民主法治当务之急。
民国79年释字261号解释,时任大法官均由蒋经国总统任命,但仍不畏压力,促成万年国会大改选,推动民主改革。现今,15名大法官分3次由蔡英文总统提名、民进党多数立法院同意产生,盼诸位大法官能加倍前辈的勇气和智慧。有必要时,若能有大法官提出不同意见(尤其是身兼司法院长的许宗力大法官)将更能彰显司法独立,为我国宪政树立典范。
四、结语:期待大法官的良知与智慧。
中华民国迁台从民国38年迄今,承袭4千年的中华文化,民主法治来之不易。宪法法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肩负着引领民主前进的使命,然大法官也应自知不该介入政治漩涡,谨守司法谦抑。
大法官们的决定关乎当前政治纷争的化解,笔者想起美国前司法部长Elliot Richardson的名言:「如果能够秉持良知奉行,政治是最困难的艺术,也是最尊贵的职业。」(If pursued conscientiously – politics is the most difficult of arts and the noblest of professions.) ,期待大法官们能以「良知」和智慧,为我国的民主法治开创新局、迈向「良制」境地。(作者为律师、法学教授、良制一国的信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