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板Q3上版 催生独角兽

创新板定位

创新板重点整理

证交所表示,打造具竞争优势资本市场环境,协助新创业者进入资本市场筹资规划完成筹设台湾创新板(TIB),锁定拥有关键核心技术,及创新能力(如物联网、人工智慧、大数据等新技术应用)或创新经营模式公司,扶持其快速成长,支持实体经济发展预计110年Q3开板

在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中,创新板上市挂牌公司与证交所集中交易市场之上市公司位阶相同,非属预备市场之公司,有助提升挂牌公司国际能见度,且若公司在创新板上市挂牌满两年,并符合主板各项上市条件,即可申请转为一般上市公司挂牌买卖。

证交所指出,创新公司设立初期大多资本额不高,且处亏损、甚或尚无营收阶段,故创新板上市标准订定以「市值」为核心,并辅以营收或营运资金之要求,区分为三大类

首先市值不低于15亿元,最近1年营业收入不低于新台币1.5亿元者,且需证明有足供上市挂牌后12个月之运资金。

其次是针对生技类申请公司,市值不低于30亿元,需证明有足供上市挂牌后12个月之营运资金达125%,若属新药研发公司,其核心产品需通过第一阶段临床试验

最后是针对公司仅有些许、甚或仍无营收者,市值不低于40亿元,申请公司需证明有足供上市挂牌后12个月之营运资金达125%。

为协助创新公司进入资本市场,降低准备公开发行的前置时间成本,创新板将采「简易公发制度。创新公司可在创新板上市申请案经证交所审查通过后,再补办公开发行。

此外,创新公司办理简易公发时,检送之财务报告由两本(3年度)减少为一本(2年度),且检送之内部控制专案审查报告涵盖期间及查核范围亦予以缩短及适度调整。因创新板位阶与一般上市公司相同,其上市后交易制度原则上比照现行规定

投资人资格方面考量创新公司所处产业之未来发展变数多,风险掌握较困难,证交所因而规划创新板仅限符合特定条件之投资人才能参与交易,分别为专业机构投资人(包括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商基金管理公司等机构)、法人或基金总资产超过5,000万元且具备金融商品专业者、「净资产」达1,000万元或最近2年度平均所得达150万元之自然人,以及依法设立之创业投资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