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父汉姓失原民资格 判决违宪

《原住民身分法》第4条及第8条规定,1日被宪法法庭认定违宪。图为屏东佳义国小原住民学生表演传统舞蹈。(本报资料照片)

7岁吴姓女童因父亲非原住民,她从父姓无法取得原住民身分,她由父母亲代理声请释宪,宪法法庭昨判决,《原住民身分法》第4条及第8条规定,子女从父或母的原民姓氏才有原民身分,父母死亡也须依此办理,违反宪法比例原则,2年内须修法,逾期失效。

声请人吴可以提再审救济,至于9万5000人与她一样处境的未成年子女,则须等待修法结果,或是法令失效后再申请原民身分注记;另一声请人吴陈春桃及刘陈春梅,因已改名取得原民身分,宪法判决结果对其没有影响。

吴的父亲吴欣阳律师2016年向台北市南港户政事务所申请,要帮她取得山地原住民身分登记,但户政事务所认为,她的母亲郑川如副教授是太鲁阁族山地原住民,但父非原住民,她因从父姓,依《原住民身分法》第4条规定驳回申请,经行政诉讼败诉确定后,吴提释宪声请。

宪法法庭审理后认为,《原住民身分法》对于原民与非原民结婚所生子女的原民身分取得,用姓氏来做为附加要件,非适合及必要,这样的限制不符合比例原则,且违反对种族平等的保障,第8条规定,父母死亡后也须用第4条的规定办理,属违宪,判决2年内修法、逾期失效。

本件判决有5位大法官不同意,吕太郎大法官认为没有违宪,他主张,原住民与非原住民结婚后,所生子女并不因有原住民血缘而当然取得原住民身分,这在子女未成年前由父母选择,成年后可自行选择,已赋予当事人有选择机会。

蔡宗珍、吴陈镮、林俊益、张琼文大法官提出不同意见书,认为立法不足之处须由立法者适切行使其裁量权,充分履行其立法义务予以排除,不能由职司宪法审判的宪法法庭,迳行介入而决定未成年子女于成年前取得原住民身分的要件。

对此原住民族委员会表示:「尊重司法,将依判决意旨办理后续事宜」,会再邀集专家学者及原住民族代表研商,经广泛征询原住民族社会意见后,提出符合原住民族意愿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