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投行看大陸/台商高企研發支出在IPO過程認定分析

台商应特别注意高新技术企业费用在IPO审查和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的标准不同。

有心要准备申报大陆IPO的台商,应特别注意IPO审查高新技术企业费用与一般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的不同。

2023年11月24日大陆证监会就发布《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9号:研发人员及研发投入》,要求沪深交易所等各板块在审查IPO时遵循。

企业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支出,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通过「研发支出」科目进行核算,未完成的资本化支出在资产负债表的「开发支出」科目中列示,并计入当期损益的费用化支出,同时在利润表「研发费用」中列示。

不管IPO申报对研发投入的统计,还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以下简称高企认定)对研发费用的统计,均是在会计帐的基础上,根据各自的规则进行相应调整后计算得出。

针对大陆IPO申报时研发投入认定,与高企认定时研发费用认定的对比分析如下:

一、总体要求

IPO申报时,研发投入的归集和计算以相关资源实际投入研发活动为前提,本期研发投入的统计口径为本期费用化的研发费用与本期资本化的开发支出之和。高企认定时,本期研发费用的统计口径仅为本期费用化的研发费用,对于资本化开发支出形成无形资产,则通过分期摊销方式计入本期费用化支出。

二、研发人员薪酬

IPO申报时,研发人员薪酬仅包括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薪酬,对于既从事研发活动又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人员,当期研发工时占比低于50%,即便能够清晰统计相关人员从事不同职能的工时情况,其薪酬也不能计入研发投入。否则,发行人应结合相关人员的专业背景、工作内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对研发活动的实际贡献等,审慎论证认定的合理性。

高企认定时,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的研发人员薪酬。对于申请认定前一年内累计实际工作时间不满183天的科技人员,不管该人员是否专职从事研发活动,其薪酬均不计入研发费用。

所以无论是IPO申报,还是高企认定,劳务派遣形式的研发人员薪酬均不计入。

三、政府补助研发项目支出

IPO申报时,企业从政府取得的经济资源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如企业采用净额法核算政府补助,在统计研发投入时,可按总额法做相应调整。

高企认定时,法规未明确净额法核算下研发费用的统计口径。实务中,对于企业采用净额法核算,汇算清缴时,若在税收上将政府补助确认为应税收入,同时调增研发费用,可按总额法做相应调整;若在税收上未进行相应调整,研发费用金额以会计上冲减后的余额计算。

四、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

企业在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对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IPO申报时,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其成本不计入研发投入。

高企认定时,法规并未明确是否计入。实务中,既有直接按会计上冲减研发费用后的金额统计,也有观点认为研发费用的转出是企业会计准则要求的会计处理规定,不应减少高企认定时研发费用的统计金额。对于拟IPO企业,建议按冲减研发费用后的金额统计,以免IPO审核时剔除该金额后不满足高企认定标准。

五、委外研发

对于委外研发,相关研发项目应与企业的研发项目或主要经营活动紧密相关,研发成果为委托方拥有。IPO申报时按实际发生额全额计入研发投入,高企认定时按「境内的外部研发费+可计入研发费用的境外外部研发费」x 80%计入研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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