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判决「自创」死刑须「一致决」 专家学者批评不合理有争议
检察总长邢泰钊日前针对113年宪判字第8号判决,邀集检察官、学者专家就该判决举行「评析与修法因应研讨会」(最高检提供)
检察总长邢泰钊日前针对113年宪判字第8号判决,邀集检察官、学者专家就该判决举行「评析与修法因应研讨会」(最高检提供)
司法院大法官针对死刑释宪,作成113年宪判字第8号判决,指科处死刑各审级须「一致决」,引发各界批评「实质废死」,为此检察总长邢泰钊日前邀集检察官、学者专家就该判决举行「评析与修法因应研讨会」,与会人士共识认为宪法法庭判决科处死刑各审级须一致决并不合理,极有争议,且判决对受刑能力有诸多疑义,亟待修法释明。
最高检另将研析制作「检察官办理求处死刑案件检核表」,并将广纳意见制订相关指引,提供法务部参考,协助检察官审慎办理相关案件。
专家学者认为,宪判字第8号判决,指科处死刑要求各审级均一致决并不合理,在实务操作及法律解释上极有争议,且恐有法理上之扞格,而国民法官法不在这项宪法判决范围内,建议需另行修法规范。
最高检检察官林丽莹认为,一致决的要求,将造成实务运作的困难,国民法官法既非原因案件所适用,应不在本件宪法判决拘束范围内,可考量该法尊重国民主权的立法目的,对死刑评决另作合理规定。
台北大学教授李荣耕指出,大法官所称的一致决究竟指所有判决的一致决、死刑的一致决或诉讼程序一致决,未明确解释。澎检检察官吴巡龙检察官说,一致决的要求,会造成任一职业法官不判死,即推翻国民法官法庭决定情形,应修法规范限于『明显错误』,方能推翻国民法官之量刑决定。
北检检察官李进荣认为,若在国民法官案件中要求一致决,可能发生一位地院职业法官反对而无法判死,或案件上诉时,一位高院职业法官反对不能判死而被撤销的情形,违背民主精神。
此外,这件宪判要求执行死刑必须具备受刑能力,并要求2年内修法,但宪判对于受刑能力之具体判断标准与审查程序,均未加以明示,留下诸多疑义。
最高检检察官刘建志建议受刑能力问题,应由受刑人方提出异议,而非一概依职权调查,受刑人并应负起举证责任。李进荣检察官则进一步指出,宪判将造成受刑人有故意或过失自招精神障碍或心智缺陷导致欠缺受刑能力」之风险存在。
前最高检检察官陈瑞仁呼吁,未来检方更应该从检察一体的角度来思考死刑案件,例如,求处死刑案件,应该经过地检署检察长或者上级检察署检察长,甚至是检察总长同意,并且应于初期就要介入,指派侦查与公诉主任进行协调工作,缜密搜集相关量刑证据。
本次研讨会主持人、台大教授林钰雄指出,本件宪法判决创造了很多法学上的新概念,解释上争议甚多,尚有待刑事法学界及实务人士共同研究。另前司法院秘书长、朱石炎教授亦就1本件宪判撰文「死刑有条件合宪?」评析明显指出该宪判仍有商榷余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