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35号公报 协定待遇的非居民纳税人 资料备案改备查
▲中国大陆公布35号公报,便捷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报送资料备案转为备查。(图/视觉中国、示意图)
大陆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简称35号公报),将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管理方式,由现行的主动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的事前备案制注,修改为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留存备查制。公告将于明(2020)年元旦(1月1日)起实施。
KPMG安侯建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税务投资部会计师刘中惠表示,新规的公布主要通过有效减轻税务局及企业双方的事务性负担,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提高外国投资者享受协定待遇的便捷性。
根据35号公报,非居民纳税人若判断自身符合享受协定待遇,在自行申报或透过扣缴义务人扣缴时报送《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简称报告表),并归集留存相关备查资料,即可先行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若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与调查中提出要求,非居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在限期内提出备查资料即可。刘中惠表示,与现行60号公报的规定相比,在相关报告中不再需要填写享受税收待遇条件的具体内容,而仅需提供纳税人名称、联络方式、享受协定待遇条款名称等一般性信息,因此大大简化了非居民纳税人的填报负担。35号公报中规定,非居民纳税人应留存备查的资料包括:
一,根据税收协定条款规定的,协定缔约对方国税务机关开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文件。
三,享受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条款待遇的,应留存证明「收益所有人」身份的证明文件。
四,能够证明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其他资料。
35号公报 提供非居民的纳税义务人便利,也提高法遵自觉
此外,35号公报进一步厘清了扣缴义务人的责任。在目前的实务中,扣缴义务人往往需在收到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相关资料后,核查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资格;但35号公报中明确规定,非居民纳税人对报告表及留存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扣缴义务人仅需要确保非居民纳税人提供的报表填报信息完整。
KPMG安侯建业税务投资部协理任之恒提醒,这不意味着扣缴义务人从此可以高枕无忧,因若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发现资料不足以证明非居民纳税人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可要求扣缴义务人限期提供资料并配合调查,并可能追究扣缴义务人责任。
35号公报的实施,一方面虽简化了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办理,另一方面也意味着对非居民企业自觉提升税法遵从度,正确判断自身是否符合享受协定待遇则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由于是否享受税收协定优惠对于企业的纳税申报影响重大,而跨境税收协定的适用问题相对复杂,刘中惠提醒,企业应与主管税务机关保持有效沟通,以切实把握35号公报在当地落实情况,必要时亦可寻求专业机构协助以减低企业税务管理的不确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