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缠讼17年!红火案中信金3高层无罪 台高检为「这件事」再上诉
台湾高检署
缠讼17年的红火案,去年11月底台湾高等法院更三审判决前中信银行董事长辜仲谅、中信金控财务长张明田、中信银副总经理林祥曦3人无罪,对此中信金控声明表示,尊重司法判决,对于同仁获取清白同感欣慰。不过,台湾高检署表示不服,已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依据《刑事妥速审判法》第8条规定「案件自第一审系属日起已逾6年,且经最高法院第3次以上发回后,第二审法院所为无罪之更审判决,如于更审前曾经同审级法院为2次以上无罪判决者,不得上诉于最高法院。」也就是说,更审判决须3次无罪,检察官就不得再上诉第三审,而目前红火案只有更审判决2次无罪。
因此,法界人士说,红火案若要获判无罪确定,有两种途迳,除了最高法院直接驳回检察官上诉,案件无罪定谳外,或是最高法院再撤销更三审判决发回,台湾高等法院更四审仍判决3人无罪,此时检察官因二审法院已更审判决3次无罪,依《速审法》不得再上诉最高法院,案件也就无罪定谳。
北检及特侦组调查认为,辜仲谅等人利用中信银向巴克莱银行购买3.9亿美元结构债,再出售给陈俊哲成立的红火公司,让陈买回结构债,辜仲谅等人同时以中信金控向金管会申请转投资兆丰金控获准,再大量买进兆丰金控股票,让兆丰金控股价上涨,红火公司赎回结构债,红火获利、致中信银遭受损害。但3人否认不法。
本案从台北地院一审到高院更一审都判3人有罪,直到高院更二审逆转改判无罪,案经最高法院撤销发回,高院更三审去年11月30日审结,仍判决3人无罪。
更三审合议庭认为,辜仲谅等人出售结构债给红火公司的行为,虽未经董事会议决而擅自处分,但以结构债必须变卖让中信金控申请转投资兆丰金控的观点而言,不能算是对中信银行不利益的交易,不构成违法。检察官因不能举证证明辜共同参与挪用红火的获利及洗钱,且辜也未间接操纵股价,应判决无罪。
另合议庭认为,不能认定辜仲谅有何操纵兆丰金控股价的事实,检察官指中信金控因辜仲谅等人犯罪,获有减轻购入兆丰金控股票成本达2亿6169万5800元的不法利益,即属无据,判决对中信金控部分不予没收、追征。
针对更三审判决,中国信托金融控股公司发出声明表示,「尊重司法判决结果,对于同仁获取清白同感欣慰。」
不过,台高检收受判决后,对于红火案无罪理由表示不服,由于更三审判决书多达200页,相关案卷资料庞杂,为避免上诉逾期,本周已先向最高法院声明上诉。
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官先声明上诉后,可在20天上诉期间届满后的20天内,补提上诉理由状。所以,台高检必须在20天内拟出上诉理由,向最高法院补状。台高检赶提上诉理由状的时间压力,亦相当沈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