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研所副所长外遇女同事 搬通奸除罪拒赔正宫结果曝

法研所副男所长外遇女同事,高院判赔40万元确定。(示意图/Shutterstock)

去年某科技法律研究所顾姓副所长遭妻子发现,他与李姓行销策略中心女副主任外遇,因此提告求偿100万元,分别拥有硕士学位及博士学位的顾男与李女搬出大法官通奸罪违宪的解释,主张性自主权受宪法保障免罚,但台湾高等法院认为2人侵害配偶权,判须连带赔40万元确定。

顾妻提告主张,她与顾在2007年结婚,婚后育有2名子女,去年顾经常借故不归,她发现顾与李女共同外宿旅馆之照片,及行车记录器发现顾与李互称老公、老婆,在车上亲吻、拥抱,并有谈论两人为性行为之对话。

顾妻表示,顾男与李女已逾越一般男女交往分际,不法侵害她基于配偶关系之身分法益而情节重大,请求法官判令2人连带赔偿非财产上损害100万元。

顾及李辩称,依司法院大法官会议释字791号对于通奸罪违宪的解释,性自主权受宪法保障而不构成侵权行为,不须赔偿。

一审台北地方法院判决顾及李须连带赔偿37万4526元,上诉后,二审高院认为,大法官解释并未否认配偶忠诚义务之存在,考量顾及李侵害配偶权之加害情形、手段与程度等一切情节,改判赔40万元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