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核团体428驱离获国赔…北院:应由中正一分局举牌 北市府下限时令要负责

记者罗志华台北报导

反核团体于2014年4月28日凌晨,遭警方警械、水砲车暴力驱离,其中15位原告国赔共求偿600万元;北院认为当时警方依管辖权,应由中正分局举牌示警,但现场却是派出所举牌,导致驱离行动根本不合法,而北市府当时下令「限时」驱离,逼迫现场警方必须强势作为,1月22日依警械使用条例,判北市府国赔12名伤者42万元,北市警局则因警员抢走喇叭致损坏,须赔1名业者3.4万元。

▲反核团体2014年4月28日遭警方暴力驱离,北院1月22日判国赔45.4万元,司改会肯定法院保障人民集会自由。(图/记者罗志华摄)

反核团体于2014年4月27日下午,陆续到台北忠孝西路、中山南路口静坐抗议,直到28日凌晨仍未解散,时任市长郝龙斌担心上班时段交通影响,下令「限时驱离」,现场警方在举牌无效后,开始以警械、水砲车强行驱离,有民众即使高喊愿配合离开,却仍遭拖行、殴打、水柱冲击,经过一夜混乱,现场在28日上午7时许恢复净空

伤者律师认为,反核团体和平静坐,警方以暴力驱离不符比例原则,而驱离前,依管辖权应由中正一分局举牌,但当时却是由派出所出面,且警方虽有举牌,却未向部分提告的伤者举牌,驱离行动已不合法。

北市警律师表示,依警械使用条例第11条规定,北市府应承担赔偿伤者的义务,且员警皆遵照上级命令执行勤务,使用警械也符合比例原则,当时上班时间在即,警方为维护民众交通权益,在劝导、举牌无效后,才以警械、水砲车强行驱离,以执行「净化忠孝西路及中山南路任务」。

北市府律师则主张,当时为维护民众交通权益,警方依职权警告并驱离,属依法行政,驱离过程中若对不愿配合的民众,造成些微损伤,也不违法,且伤者也提不出明确证据证明伤势为警方造成。

北院认为,反核团体于中正一分局辖区内静坐,但当时却仅由派出所长举牌,下达的解散命令并不合法,台北市府之后下达限时驱离,自然也不合法;法官特别指出,北市府下达「限时驱离」,使现场警员迫于上级命令,不得不使用水砲车完成任务,过程中造成的损害,并不能怪罪在警察单位上,应由北市府负担赔偿责任,判决北市府应赔偿12名伤者共42万元,而北市警局则因警员没收喇叭致损坏,须赔偿1名业者3.4万元;另外1名在路边骂警察遭逮捕的林男,及提不出伤害诊断书的吴男,则遭到驳回。15名原告中,其中13名获国赔,有2名败诉。

司改会律师尤伯祥听判后,首先肯定台湾民主法治转型成果,并提到以往国家暴力案件,可能根本进不了法院,而这次北院接连在太阳花、反核团体案件中判决国赔,保障了公民在未来集会自由。

而伤者之一的洪圣超表示,对判决感到欣慰,尤其在香港反送中运动后,民众开始重视警方执法态度,若违背了合法、正当性,都应该受到批判及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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