枋寮乡乐乐等5养鸡场违法未改善 屏东县府废照!乡亲超兴奋

屏东枋寮乡乐乐等5间养鸡场因违反畜牧法未改善,屏东县政府11日发文废止登记及注销畜牧场登记。(图/记者陈昆福摄,资料照片

记者陈昆福/屏东报导

屏东县枋寮乡乐乐等5间养鸡场因违反畜牧法,屏东县政府依畜牧法裁罚3次,仍未改善,11日发文废止登记及注销乐乐等5间养鸡场的畜牧场登记证县府强调,一切依法行政,不随政治因素起舞,希望外界勿再纷扰,还给枋寮乡亲安宁生活消息传回枋寮,乡亲兴奋相互告知。

县府指出,县府对于乐乐养鸡场的态度标准全县其他3300多场畜牧场一致,从没有因为背后经营者身份或是某些特定政治人物的咆哮、声量有所改变。县府对于枋寮乡亲的生活感同身受,但县府身为行政机关,必须完备法令周全程序,不能影响任何人的权益,虽然过程当中遭受许多误解与政治攻击,但县府愿意承担,更希望公共政策能回到行政、法令的讨论,而非一昧以政治角度获取利益

县府表示,台湾民主,更是有典章制度法治国家,很遗憾在乐乐养鸡场撤照过程当中,有特定政治人物只凭其个人好恶与政治目的不断对县府团队脏水企图做不当的政治连结。县府秉于行政中立、依法行政、完备程序等三原则,绝不介入政党之争,也不会陷入个人政治秀场配角

县府农业处指出,县府于今年7月22日收到枋寮乡公所所送初审公文,隔日旋即由农业、城乡、环保、水利及警察等相关单位前往乐乐等养鸡场,就枋寮乡公所初审结果进行复审会勘。

农业处先后于7月23日、8月19日及9月20日现场勘查结果,乐乐等养鸡场已有共用篱墙等行为,违反畜牧法第4条第2项规定,应合并计算饲养规模,且已达应设置废污处理设备之规模,却未依法设置畜禽废污处理设备,县府依畜牧法第39条第1项第2款规定,要求业者限期改善。

11月19日县府农业处等相关单位再次前往会勘时,业者仅拆除东、西侧围篱墙;环保局11月29日现场稽查时,乐乐等养鸡场仍使用同一排水口,依旧未见改善。县府已于7月31日、8月30日及10月22日连续裁处业者3次,累计罚款125万元,业者仍未改善完成,因此依畜牧法第39条第2项及行政程序法第123条第1款规定,即「经按次处罚三次仍未改善者,废止其畜牧场登记或畜禽饲养登记,并注销畜牧场登记证书或畜禽饲养登记证」,自12月11日起废止并注销畜牧场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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