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稅條例子法解析

【文.徐俊贤】

随着房屋税条例修正差别税率(又称囤税 2.0),财政部已陆续发布相关子法,将于民国(以下同)113 年 7 月上路,明(114)年 5 月依新制课征房屋税。修正后房屋税条例第 5 条第 1 项第 1 款住家用房屋订有 4 目(以下以目次简称):

• 第1目规定个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自住房屋,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适用 税 率1.2%,同条但书规定,个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于全国仅有一户自住房屋,且办竣户籍登记,可适用 1%税率;

• 第2目规定出租住房且申报租赁所得达当地一般租金标准,或继承共有房屋,适用税率最高 2.4%;

• 第3目规定建商持有余屋未满二年,税率最高3.6%;

• 不属于前述各目规定之情形,则于第 4 目规定其税率最高为 4.8%。

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认定标准

第 1 目所规定的「自住」、「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认定条件,据财政部于 4 月 25 日发布解释令(以下简称 0425 令)规定,与修法前囤房税 1.0 时期相较,适用「自住」的主体,除了所有人,也纳入以土地设定地上权之房屋使用权人。认定自住的条件则趋严,除了有居住、无出租、无供营业使用之外,也必须设有户籍。至于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的认定,也纳入将住宅出租予社福团体转租给符合资格者。

全国单一自住之现值基准

第 1 目但书规定,个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全国仅有一间房屋,供自住且房屋现值在一定金额以下,房屋税率为 1%。所谓「房屋现值在一定金额以下」,财政部于今年 4 月 1 日发布解释令(以下简称 0401 令),订定「全国单一自住房屋现值一定金额基准与房屋税差别税率之级距、级距数及各级距税率基准」(以下简称现值基准),将各直辖市及县市辖内,符合全国单一自住条件之房屋,按房屋现值由高至低排序,六都与新竹县市取第 1%户,其他县市取第 0.3%户之为现值基准。超过现值基准者,即使全国仅有一屋且自住,房屋税税率最低仍为 1.2%。

差别税率基准

第2目至第4目的最高税率,是 1.2%的倍数,房屋闲置若属于个人较难控制的消极使用情形,如继承共有房屋不易出租、建商余屋不易销售,持有期间二年以内,税率均较一般闲置房屋为低。

由于母法第 2 目至第 4 目就不同使用情形之住家用房屋订定税率区间,为提供各县市政府订定差别税率之参考,0401 令亦订立「房屋税差别税率之级距、级距数及各级税率基准」(以下简称税率基准),除了建商待销售余屋以「持有年数」区分差别税率之外,其他使用情形均以「持有户数」区分,随着闲置户数越多、闲置年数越长,适用税率越高。

值得留意的是,房屋税的户数计算,是「按目全国归户」,各目个别计算户数,而非全数累计。举例来说,甲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有位于台北市 8 户、宜兰县 1 户,若依财政部所发布的税率基准,属于第2类(出租申报、继承共有)的户数有 5 户,故税率为 2%;属于第 3 类者有3 户,因此位于台北市的房屋适用税率 3.8%、位于宜兰的房屋适用税率为 3.2%。

【完整内容请见《会计研究月刊》2024.6月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