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稅條例修正之稅率計算與申報方式解析

【文.徐俊贤】

房屋税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已于去112)年底三读修正通过,预计将于今(113)年 7 月 1 日开始适用,明(114)年 5 月开征。为打击囤房,房屋税条例修正(以下简称囤房税 2.0)有两大重点,分别是实体面与程序面,前者为第 5 条差别税率修正,后者为第 7条使用情形变更之申报日期修正。

不过,条例部分修正条文仍待财政部、各县市政府订定子法才算完备。日前财政部已研拟子法草案,包括「全国单一自住房屋现值一定金额基准」(以下简称现值基准草案)、「房屋税差别税率之级距、级距数及各级距税率基准」(以下简称税率基准草案),子法陆续发布后,方有利于实务推展。

税率与制度

全国总归户 各县市政府应订差别税率

条例修正前(以下简称囤房税 1.0), 各地方政府「得」自行决定是否订定差别税率,且房屋归户方式为各县市归户;条例修正后,第5条第1项第1款订有4目(以下以目次简称),也就是分为四种情形分别订定税率,同条第 2 项规定各地方政府「应」依条例所规定的第 2 目至第 4 目订定差别税率,且房屋户数的归户方式改为按目全国归户。

自住优惠税率须满足2有2无要件

第 1 目至第 4 目四种课税与修订前后之税率。

第1目为住家用房屋自住优惠税率。适用自住优惠税率1.2%者,除了自住、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之外,本次法条修正新增以土地设定地上权之使用权房屋,并供使用权人自住使用者(以上三种情形,以下简称自住),且若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于全国仅持有一间房屋自住,税率降至1%,惟须房屋现值在一定金额以下者(现值基准草案为六都及新竹县(市)取房屋现值高低排序第1%户,其他县市取第0.3%户之房屋现值),若房屋现值超过基准,无法适用1%税率。

至于「自住」的定义,囤房税 1.0 时期即订有「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认定标准」,房屋须为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本人、配偶、直系亲属实际居住,且无出租、无供营业使用(简称 1 有 2 无:有居住、无出租、无营业),且可适用之房屋户数限 3 户以内,若超过 3户,纳税义务人可自行择定 3 户适用优惠税率。

条例修正后,第 5 条新增第 4 项规定,须有设立户籍为要件,若再加上囤房税 1.0 原有的条件:有实际居住、无出租及无供营业使用(简称 2 有 2 无:有设籍、有居住、无出租、无营业),方可适用优惠税率 1.2%,至于囤房税2.0 是否维持实际居住要件且限 3 户内,须视财政部是否修正自住之认定标准。

【完整内容请见《会计研究月刊》2024.3月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