囤房税 新增三类房屋排除计算范围

财政部14日公告.不必被计算为「囤房」的房屋种类由12项扩增至15项。图/本报资料照片

囤房税2.0税率

可不必被计算为「囤房」的房屋种类由12项扩增至15项。财政部14日公告,新增供灾民居住房屋、产业园区厂商与地方政府议定后出租房屋,以及法人包租代管房屋三类,可不必在计算囤房税时纳入,并追溯至7月1日生效。

财政部说明,新增的三大类,第一是机关团体兴建且无偿供行政院公告灾区受灾居民居住使用的房屋;二是原本包租代管仅限个人可免纳囤房,本次新增所有权为法人者可适用。三是部分地方政府为增加房屋供给,会和辖内产业园区厂商约定,由厂商兴建房屋,但保留一定比重出租,这部分出租的房屋,也可免纳入囤房的计算范围。

依《房屋税条例》,原本即有12类房屋可不计入「纳税义务人全国总持有非自住住家用应税房屋户数且不适用差别税率」,像是公有房屋、社会住宅和个人所有权房屋包租贷款等,本次新增出项后,即有15类房屋可免计囤房税。

财政部举例说,纳税义务人如在全国持有非自住住家用房屋计六户(即囤房六户),其中两户出租,一户符合《住宅法》第19条规定兴办的社会住宅,另一户符合《租赁住宅市场发展及管理条例》的租赁住宅,则这两户可不适用差别税率。

上述例子,该纳税义务人于全国持有非自住住家用房屋适用差别税率,以四户而非六户计算。

目前经财政部公告的15类,一是供住家使用的公有房屋;二是社会住宅;三是符合租赁住宅市场发展及管理条例规定的租赁住宅(个人包租代管);四是劳工宿舍及其附设员工餐厅。

五是停车场;六是公同共有房屋;七是经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许可的长照机构及老人福利机构;八是史迹及文化景观;九是公建房屋;十是管委会等公设;十一是不堪居住房屋;十二则是其他经财政部核定房屋。

财政部说明,本次新增的三项,多由地方提出,原本应属于其他经财政部核定房屋,为免挂一漏万,且相关房屋数虽没很多但也不是完全没有,因此条文中增列这三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