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增貸利息 不能列扣

房市示意图/记者游智文摄影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购屋借款利息可在申报综所税时列举扣除,不过若有转贷或增额贷款情形,只能就原始购屋借款余额部分所支付的利息列报扣除,至于后续增贷、转贷等非原始购屋贷款的利息支出,则不得列报。

高雄国税局解释,依《所得税法》规定,购屋借款利息扣除额是指纳税人、配偶及受扶养亲属因购买自用住宅,而向金融机构借款所付利息,每一申报户每年扣除数额最高30万元,且以一屋为限。

至于购买房屋后增贷款项,因并非用于购买自用住宅目的,故此增贷所产生的利息支出不适用购屋借款利息扣除额。

国税局举例,A君2018年间购买自用住宅,向甲银行借款1,000万元,因考量借款利息及实际需要,在2020年间转向乙银行借款1,300万元,并用以偿还甲银行的未偿还本金余额900万元,A君在申报综所税时,仅900万元部分所支付利息,才是购买自用住宅所发生,符合购屋借款利息扣除额规定。

至于转向乙银行贷款时,所产生增额贷款400万元的利息支出,就不能列报为购屋借款利息扣除额。

此外,若同时申报储蓄投资特别扣除额及购屋借款利息扣除额,为避免重复扣除,须先将购屋借款利息扣除申报的储蓄投资特别扣除金额,剩余金额才能依规定列报购屋借款利息。

财政部也提醒,以「修缮贷款」或「消费性贷款」名义所贷款项,除能提示相关文件证明该等贷款确实是使用于购置自用住宅外,其余不得列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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