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邮轮成洗钱漏洞!搭船跳岛「带10万元↑现金」须申报海关
为避免跳岛或环岛邮轮成为不肖人士洗钱漏洞,交通部航港局已向中央流行疫情指挥中心提报「邮轮类出国游程专案」,并于12月24日获同意办理。未来搭乘邮轮旅客将与搭乘船(机)入出国境之旅客相同,只能携带限额之现金。
航港局表示,后续邮轮向航港局申请专案航班,旅客登轮前需由关务署、移民署、疾管署及海巡署等单位,按照「洗钱防制法」规定办理通关查验。
航港局表示,依「洗钱防制法」第12条规定订定之「洗钱防制物品出入境申报及通报办法」,旅客或随交通工具服务之人员出入境,同一人于同日单一航(班)次携带下列物品,应依规定向海关申报。
▲航港局表示,搭乘跳岛邮轮携带超额现金须申报海关。(图/航港局提供)
海关受理申报后,应依规定向法务部调查局通报,包括总价值逾等值一万美元之外币、香港或澳门发行之货币现钞、总价值逾新台币十万元之新台币现钞、总面额逾等值一万美元之有价证券、总价值逾等值二万美元之黄金,以及总价值逾等值新台币五十万元,且有被利用进行洗钱之虞之物品等。
航港局表示,邮轮「类出国」方案实施后,关务署将依据「入境旅客携带行李物品报验税放办法」、「洗钱防制法」,进行出、入境旅客行李检查及通关查验,内政部移民署国境事务大队依「入出国查验及资料搜集利用办法」进行入出境证照查验及退关作业,海巡署依据「国家安全法」、「海岸巡防法」执行进出港船舶及人员安检作业,邮轮业者亦须严格落实符合FATF防制洗钱国际标准相关措施,确实落实洗钱防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