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元沂/独立董事该怎「读」,又该怎么「董」?

▲独立董事公司外部非关联董事,可对公司事务为独立判断与提供客观专业意见,有助于监督公司运作和保护股东权益。(图/视觉中国CFP/示意图

金管会于日前公布提升资本市场公司治理措施,其中继去年要求所有上市柜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后,将于2022年前强制所有兴柜公司跟进设立独董,可见独立董事制度对公司治理的影响将愈来愈大。不过,近年独立董事的争议却屡登媒体新闻,从先前乐升公司掏控弊案中,公司3位独董李永萍陈文茜尹启铭无法善尽义务发挥把关的功能;到年初荣刚公司的两派独立董事,各为其主召开双胞临时股东会斗法,无法维持超然独立的立场;甚至台大校长当选人管中闵具台湾大哥大独董身分等,都让社会及投资大众彷如雾里看花,读不懂独董制度。

要了解独立董事制度,首先要了解独立董事制度所欲发挥的公司治理功能为何。由于公司经营者利益,与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并非一致,为避免经营者滥用权力,而有制衡之必要。这就好比若搭机出差,基于人性自利考量若由公司支出,多会选择搭商务舱或较贵舱等,但如果是得用自己的荷包付钱,就会考虑是否要搭经济舱省钱。因此,在资本市场上,公司经营者为公司投资人管理公司时,便很有可能滥用权力谋求个人私利,因而需要被监督制衡。

又传统上,多为公司监察人扮演此监督制衡的角色,但因以往董事长与监察人常为配偶或亲戚关系,导致董监不分而监督成效不彰,所以,我国修法引进国外独立董事制度,希望借由公司外部人的独立董事来担任公司治理的守门员(Gate-keeper),发挥监督制衡的功能。

为确保独立董事能发挥其守门员的称职功能,其前提是独董们要能超然独立,且专业「懂事」(理解公司相关事务)。在超然独立部分证券交易法(十四条之二)及相关法律(公开发行公司独立董事设置及遵循事项办法第三条)要求独董在执行业务时,在其执行业务范围内应保持独立性,不得与公司直接或间接之利害关系。这包含身分、财务或业务往来上的利害关系,如董事的配偶、亲戚或公司的雇员等都不符合,但形式上较难认定独立性的是社交上或人情上的关系,如荣刚公司的独董,可能有偏向站在提名其独董资格派系等,则较常引发争议。不过,尽管独董在公司经营权纷争时,常会面对选边站的难题,但若从公司法的角度观之,独董的义务皆是以维护整体公司利益为主,为发挥监督经营者的功能,应避免偏颇卷入争斗。

▲前行政院长林全卸任阁揆后,接任制药公司台湾东洋的董事长一职,成为蔡政府目前出任民间企业董座的最高政务官。(图/记者季相儒摄)

其次,在专业性部分,证券交易法(十四条之二)及相关法律(公开发行公司独立董事设置及遵循事项办法第二条)规定独立董事应具备专业知识,这包含商务、法务、财务、会计及公司业务所需等资格类型,因此,目前独董多出自于大学相关领域教授、律师、会计师、退休司法官高阶公务员、公司业务等多元背景。不过,独董不应被视为门神、沦为装饰或酬庸品,也因此乐升案中的「名人独董」,其是否具有监督公司经营者的专业性便令人质疑。此外,「退役」的财金党官受邀担任独董,最后成了直通政治、财经的酬庸旋转门亦为不妥。

另外,由于独立董事并非实际经营公司的董事,缺乏公司资源支持和监控管道,倘若因尽监督之责而不能「配合」公司经营者时,常会被架空,无法取得必要之公司内部资讯。如荣刚公司市场派独董,指控其无法取得公司董事长的薪资报酬数据。因此,目前金管会有意透过建立公司治理人员制度,帮助独董行使职权,强化其公司治理的监督功能。

有人说独立董事是坐领高薪梦幻工作,如报载前行政院长林全担任数家公司独董年薪两千万,令人称羡;但也有人说独立董事是风险极高的工作,无法掌握公司内部资讯,但公司出事时,却负连带赔偿责任。但若要读懂独立董事制度,应就法制上独立董事的工作本质理解。

独董是为发挥公司治理守门员的监督功能而设立,因此,如何让具真正专业性和独立性的独董,在权责相符和诱因配套制度下发挥监督功能,才是我们对独董制度应有的要求和期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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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元沂,中国文化大学学务长。以上言论不代表本网立场。88论坛欢迎更多声音与讨论,来稿请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