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惡房東超收電費 租屋電新制規定電費資訊透明化
租屋电费新制规定房东计收电费标准,每度不得超过电费单的「当期每度平均电价」或「当期电费总额」。图/联合报系资料照片
为使租屋电费计收合理公平,并促进电费资讯透明化,避免房东超收电费,保障房客权益,行政院消费者保护会今核定内政部所研拟之「住宅租赁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修正草案,并于今(3)日核定,后续将由内政部依法公告施行。此次修正的租屋电费重点,包括房东计收电费标准,每度不得超过电费单的「当期每度平均电价」或「当期电费总额」;在租屋电费资讯部分,增订房东有提供电费资讯义务,房客也可自行向台电公司申办查询有关电费资讯。
本次「住宅租赁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关于租屋电费新制,修正「电费计费基准」规定,房客租屋若无独立电表时,其电费计收若按度计费:每度电费不得超过电费单所示「当期每度平均电价」。若非按度计费,出租人所收取之电费,不得超过电费单所示「每期电费总金额」。
新制也 增订「租屋电费资讯透明化」规定,当期每度平均电价、当期用电度数、每期电费总金额及是否申办公共设施电费分担等电费资讯应透明化。房东应主动提供电费资讯,供房客缴费参考;房客向台湾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完成申办程序后,可于「住宅租屋电费查询专区」自行进行线上查询。
消保处呼吁房东,日后出租房屋,契约内容除应符合「住宅租赁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规定」外,亦不得有超收电费、赚取差价之情形。消保处亦提醒房客,租屋签约前,应详阅契约条款,尤其应注意电费计收基准是否符合租屋电费新制之规定,以确保自身租屋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