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控妻4年出轨百次 向小王求偿1次8千 法官这样判

阿德指控男子阿忠(化名)与他人妻子长期发生不正当关系100次。(示意图、与本案无关/AI生成)

彰化一名男子阿德(化名)与阿娟(化名)是夫妻,阿德指控男子阿忠(化名)与他人妻子长期发生不正当关系100次,提告要求阿忠要赔偿他精神抚慰金80万,法院最终判决阿忠须赔偿精神损害费8000元。可上诉。

阿德主张,阿忠自民国108年起,与其妻子阿娟在汽车旅馆以每月两次的频率发生性行为,长达四年之久,合计达百次。阿德认为,此举严重破坏了他与妻子的婚姻关系,并对其精神造成了极大痛苦,遂诉请赔偿80万元。

阿忠对此表示否认,强调自己并未逾越朋友分际,也未与阿娟正式交往,且声称阿德与其妻子阿娟的感情早已淡薄,未对阿德造成任何实质损害,并请求法院驳回阿德的诉求。

法院经审理后发现,阿忠与阿娟于112年12月12月25日传讯「明天、见」;翌日传送「出发、到了、7-11」;阿娟于113年1月17日脸书与阿忠对话称:「我再等几天看看月经有没有来」,阿忠称「如果中,你有什么想法」,阿娟回:「叫你带套,你都体外射精但也有风险」等语。另外99次惟阿娟对首次及其他性行为之发生时间及地点,均不复记忆,且阿德所提对话中,并无阿忠与阿娟讨论其他性行为次数之内容,阿德主张阿忠与阿娟间尚发生其他次数性行为等语,不足采信。

法官认为,阿忠与阿娟确曾于112年12月26日在汽车旅馆发生性行为,并有LINE和脸书对话纪录作为佐证。法院认为,阿忠明知阿娟已有夫,却仍与其发生不正当关系,已构成对阿德婚姻关系的严重侵害,并对其造成精神上的伤害。法院考量被告的经济状况及其行为的情节轻重,认为阿德所求赔偿金额过高,最终裁定阿忠需赔偿8,000元为适当。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