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偏心遗产分配不公?专家4点教战 生前赠与也能追回来

做好财产继承分配很重要。(示意图/达志影像/shutterstock)

实务上常见因为家中父母的偏爱,让某些子女私底下获得比其他兄弟姊妹还要多的资产,难道比较不受宠的人,就只能忍气吞声吗?周念晖律师从法律的角度分析告诉你,在父母赠与后,要如何讨回自己的权利。

根据民法第1173条规定,继承人中有在继承开始前因结婚、分居或营业,已从被继承人受有财产之赠与者,应将该赠与价额加入继承开始时被继承人所有之财产中,为应继遗产。但被继承人于赠与时有反对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前项赠与价额,应于遗产分割时,由该继承人之应继分中扣除。赠与价额,依赠与时之价值计算。

另根据民法第1148-1条规定,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前二年内,从被继承人受有财产之赠与者,该财产视为其所得遗产。

前项财产如已移转或灭失,其价额,依赠与时之价值计算。

依据上述两法条的规定,周念晖律师指出,若是继承人或债权人想讨回权利,有以下4个重点:

一、受赠人必须是法定继承人

若父母在生前所赠与之人并非法定继承人,则没有本条的适用。

二、债权人可依法追回财产,但只限于过世前2年内

虽然债务人过世前已将财产全部脱产,债权人仍可依第1148-1条之规定,主张为「已得遗产」而追讨,但必须是法定继承人受赠,且时限是过世之前的2年内处分。若是处分财产的时间距离过世时间已超过两年,则没有本条的适用。

三、继承人可依法追回因结婚、分居或营业而赠与之财产

依民法第1173条规定,如果父母是基于子女「结婚」、「分居」、「营业」而为赠与时,继承人就可以主张为「已得遗产」来重新分配,但同样必须是法定继承人受赠,且必须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是基于本条所称的事由。

四、必须依据赠与时的价值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