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婿涉賄不起訴 嘉義鄉代林芳琪二審逆轉判當選有效

嘉义县水上乡民代表林芳琪夫婿李振发被控涉透过吕姓男子帮她买票,李男获不起诉,吕男却被判刑,同选区落选人赖振亮对林芳琪提当选无效之诉;一审判她当选无效,林芳琪不服,上诉。二审今下午宣判,原判决废弃,赖振亮于一审之诉驳回。全案不得上诉,林芳琪当选有效。

台南高分院指出,嘉义县水上乡第20届乡民代表选举去年11月26日举行,中央选举委员会于同年12月2日公告林芳琪为第3选区乡民代表选举当选人。赖振亮则为同一选举区另一候选人,于公告当选人名单之日起30内,主张林芳琪有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99条第1项贿选行为,依修正前选罢法第120条第1项规定,向嘉义地院提起当选无效之诉。

嘉义地院于今年6月14日判决林芳琪当选无效。林芳琪不服,提起上诉,台南高分院今下午判决,原判决废弃。赖振亮在第一审之诉驳回。

台南高分院指出,按当选无效诉讼的原告,作为民事诉讼程序发动者,本有其主张责任、举证责任,如其所主张当选人有违反选罢法行为,经综合全卷直接证据或其他间接事证,仍不足以证明当选人有贿选行为,或对他人所为贿选行为有共同参与、授意或同意等不违背其本意。

台南高分院认为,赖振亮并未提出林芳琪授意其配偶李振发为她买票的相关事证,本件也无积极证据足认林芳琪的配偶李振发交付5000元给第三人吕姓男子,是经林芳琪授意所为,而依吕男于警询及侦查程序中陈述,充其量仅足认李振发交付5000元给吕男是个人行为,不足认经林芳琪授意所为。

况李振发交付5000元给吕男的原因,究竟是委请吕买票贿选,抑或二人间借款,吕与李振发所陈显有不同,自难仅以吕于警询及侦查所言,推认李振发是委托吕男向选民贿选。再参酌林芳琪及李振发因该选举违反选罢法侦查案件,迭经嘉义地检署、台湾高等检察署台南分署为不起诉处分确定,赖男以吕男所陈,迳谓林芳琪授意或知情并容认吕男、李振发为她行贿选民,尚难遽信。

台南高分院认为,赖振亮既不能证明林芳琪有对有投票权之人,行求期约或交付贿赂,既不能证明有贿选事实,对林芳琪提起当选无效之诉,即属无据。林芳琪上诉指摘原判决不当,为有理由,因此由院方废弃改判。全案不得上诉。

嘉义地院判水上乡民代表林芳琪当选无效,不服上诉,台南高分院今下午宣判,原判决废弃,同选区落选人赖振亮于一审之诉驳回。全案不得上诉。图/本报资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