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出毒品來源卻沒減刑...他獄中獲裁定再審有望輕判

台中林姓男子3次贩毒被判6年2月确定入狱,因他事后才供出上游,并让检警查获李姓药头,林声请再审主张原判决没依法给他减刑。台中高分院查,林3次犯行,其中1次贩毒未遂判2年9月部分,确实符合毒品危害防制条例第17条供出来源,裁定该部分再审,判2年9月部分停止执行,可抗告。

检警调查,林男2020年8月2日、10日,2度贩卖安非他命给苏姓药脚,苏落网后配合警方诱捕侦查,同年10月15日钓林交易,让警方成功逮捕林,检方侦结依2个贩毒、1个贩毒未遂罪起诉他。

台中地院一审考量,林男侦查中自白、审理时坦承,依毒品危害防制条例第17条第2项自白规定减刑,2021年2月25日依2个贩卖第二级毒品罪各判5年2月、5年3月,1个贩卖第二级毒品未遂罪判2年9月,应执行6年2月。

林不服上诉,主张自己2021年1月8日具状向检察官陈报,自己毒品来源是上游的李姓男子,同年3月15日再具状告发,同时提出对话、监视器佐证,认为应符合毒品危害防制条例第17条第1项供出毒品来源因而查获的减刑规定。

台中高分院二审认为,林起初就来源交代不清,一审判决后才改口称是李男,二审当时也分别函询检警,但都难认他有供出上游并遭查获,不予减刑,判处驳回,再上诉经最高法院驳回确定。

林男入狱后提出再审,表示他具状明确告发毒品来源是李男,李也被依贩毒罪起诉、判10年6月,原确定二审判决没依刑法第17条第1项减刑有违误,应依宪法法庭112年宪判字第2号判决,请法院撤销改判。

台中高分院查,林男贩毒未遂被判2年9月部分,他2021年3月15日告发毒品来源李男,检方2022年9月28日起诉李,李被判10年6月确定,依形式综合观察,应可认林毒品来源是向李购得,有极大可能合于毒品危害防制条例第17条第1项减刑规定。

台中高分院认为,林男提出的新事实、新证据,声请再审有理由,裁定准予开始再审,林贩毒未遂判2年9月部分,停止执行,其余驳回。

台中高分院。记者曾健祐/摄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