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社论》药华药仲裁案的启发
工商社论
以新药研发为业务的药华医药公司2003年设立,国发基金看好其技术实力而投入资金,并为最大单一股东。该公司2016年在兴柜上柜,旗下新药自2019年起陆续获得欧盟、台湾、瑞士、以色列、韩国及美国药证,经20年努力开花结果,可说是台湾发展生物科技、专利药多年来的代表作。
为取得欧盟药证并进入欧盟市场,药华药在2009年与奥地利厂商AOP签订专利授权契约,由后者在欧盟临床试验并承担相关费用。双方并签订新药制造销售契约,由AOP在欧洲及几个亚非国家独家销售药华药的新药。但是药华药在2017年底以AOP迟交临床数据解除契约,AOP则在2018年3月援引契约仲裁条款,在德国法兰克福启动国际商会仲裁。
国际商会仲裁庭在2020年10月裁决药华药必须赔偿AOP约1.43亿欧元(约45亿台币),并负担仲裁费差额约133万欧元 (约4,300万台币),由此引发的各种后续争议,几乎使药华药遭灭顶之灾。
持平而论,此项天价赔偿金额启人疑窦,因为AOP只是药华药的被授权人、为其临床试验,其真正利基应该来自于独家销售药华药的新药,可是当时药华药尚未取得欧盟的药证、新药尚未制造上市,AOP何来如此巨额损失?
药华药在德国法兰克福高等法院申请撤销仲裁,但在2021年3月被驳回。药华药继续上诉德国联邦最高法院,该院在同年12月9日裁定,并于日前公布裁定结果,戏剧性逆转改判药华药胜诉。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如此强力监督仲裁,可说绝无仅有。
细究德国联邦最高法院的裁定,该院除直接认定双方契约依旧有效,并认为原仲裁要求药华药赔偿AOP损害并支付利息及承担仲裁费用差额的决定无理,因而撤销法兰克福高等法院裁定原仲裁可强制执行的部分及原仲裁此部分的决定。本案有诸多值得法界、仲裁界、签有仲裁约款的国际贸易厂商关注之处。
德国联邦最高法院认定仲裁庭在决定损害赔偿金额时,严重侵害药华药依据德国基本法第103条接受公平审判的宪法权利,包括拒绝药华药检视AOP所请鉴定人作成AOP损失鉴定报告所依据的AOP各种财务资料。
但是该法院并没如同往常将本案发回法兰克福高等法院更审,因为法兰克福高等法院没有纠正仲裁庭上述重大瑕疵,使药华药未受公平审判的权利受侵害状态持续,纵使发回更审,也无法补救药华药未受公平审判的缺失。德国最高法院也没有将本案发回原仲裁庭重新仲裁,法律原因是双方都没申请将本案发回原仲裁庭(药华药当然不愿意、AOP则是认为没必要),其实更应该是不愿让当事人再受程序周折之苦。
德国最高法院接着认定本案已臻明确成熟,就自为裁判,并表达明确法律见解,发挥法院在个案中推进法律发展的功能,有效定纷止争,展现令人折服见识与智慧,足为常被讥为「发回法院」的最高法院效法。
其次,仲裁条款几乎是国际商务协议的标准条款,通常既选择适用外国法,又约定在外国进行,向来是国内厂商的软肋。然而国际仲裁不公开仲裁结果,案件集中在少数仲裁人,法院又不愿轻易闻问仲裁是非(因为当事人一开始选择舍法院),近年来已有弊端传出。德国最高法院应该对此有所耳闻,因而在本案出手矫治。本案提醒仲裁人应该善尽职责、维护当事人接受公平审判的基本权,法院不该对仲裁结果一律采取低密度的形式审查、在涉及公平审判基本权受侵害等重大公共秩序案件时要勇于介入。
本案更提醒国内厂商,千万不可低估仲裁案件对公司命运的影响,尤其是跨国仲裁,不确定因素更多,凡事要据理力争,才能避免「一着不慎,满盘皆输」的局面。在约定仲裁地时,尽量争取较为接近的新加坡、香港、甚至台湾,涉及欧洲的仲裁地可以首选德国。平常时就要透过业务网路,建立仲裁人人才库,发生仲裁案件时宜避开与对方同国籍的仲裁人。当仲裁结果严重违反常理时,要穷尽各种法律救济手段(包括宪法诉讼、欧洲人权法院诉讼),绝不轻言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