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提供社宅出租 不得放棄租金免稅
公司提供社宅出租,不得放弃租金免税。 联合报系资料照
营利事业提供社会住宅出租服务收取的租金收入,依住宅法第22第3项规定免征营业税。财政部中区国税局提醒,「免征营业税之租金收入」并非营业税法内所规定的免税项目,因此也无法适用放弃免税的规定。
中区国税局分享辖内案例,甲公司参加市政府社会住宅包租代管计划,提供社会住宅出租服务所收取的租金收入,符合住宅法规定的「免征营业税」项目。但甲公司在评估后,主动行文向财政部申请放弃适用免税规定。
财部主张,公司是依照公司法设立之营利事业,不符合营业税法内所称的「社会福利团体」、「社会福利机构」或「劳工团体」等非营利事业,而且将参加社宅包租代管计划,也不符合提供社会福利劳务,因此无法用同法规定放弃免征营业税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