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念平台-一次搞懂国际、美欧永续揭露提案及影响

三个提案之共同点及差异

ISSB、SEC及EFRAG这三个提案存在一个共同点,就是制订架构皆是以气候相关财务资讯揭露架构(TCFD)为出发,将应揭露之永续资讯区分为四个核心领域:治理、策略、风险管理、指标与目标。不同的是ISSB及SEC以投资人所关注资讯为主,而EFRAG则着重于更广泛的利害关系人(非仅限于投资人)。ISSB及EFRAG所涵盖的范围包括气候相关及其他之重要永续相关风险与机会,而SEC则仅限于揭露气候相关之资讯。另外关于温室气体排放,ISSB及EFRAG皆要求揭露范畴一至范畴三排放量,SEC仅强制揭露范畴一及范畴二排放量,于特定情况下才须揭露范畴三资讯。

适用对象

至于哪些企业会纳入适用范围,ISSB并未强制规定,须回到各国主管机关的政策,例如英国已经表示会采用。EFRAG的适用范围为欧盟所有大型及上市柜公司,包含其于欧盟境外之子公司。SEC则适用于美国挂牌(包含股票及债券)之本国、外国发行人及申请IPO之公司。

资讯揭露位置及发布时点

依ISSB草案,企业可选择将永续报导与财务报表并列,或交叉索引至另行发布的永续报告。EFRAG强制将资讯揭露于年报之管理报告中,SEC则规定将气候相关风险列入财务报表内,但另须于年报揭露温室气体排放资讯。这三个提案皆要求永续资讯发布时点须与财务报表相同。

国际间永续报导的发展对国内企业可能的影响

目前国内主管机关已规范符合特定条件之上市柜公司,应参考GRI准则编制永续报告书,并于每年6月30日前公告(若经确信可延至9月30日)。以国际近期永续报导发展观之,值得注意下列发展:

投资人以永续资讯评估企业价值之需求大幅提升,显示其重要性与财务资讯已逐渐趋近,因此企业未来须提供包含气候相关风险之财务及非财务资讯系势在必行。

现行国内财报及永续报告发布时点存在三个月至六个月的时间落差,对照国际趋势则是需要同时发布,若未来政策依循此方向,对企业将是极大挑战。

目前看来前述提案要求将永续资讯纳入财务报表或年报当中,但现行国内企业是单独发布永续报告书。永续资讯揭露位置不同,企业所负的法律责任可能不同,因此仍须密切主管机关之政策制订方向。

建议因应方式

目前公司治理3.0蓝图规划强制企业揭露温室气体排放资讯,并于永续报告书额外揭露TCFD及SASB产业别资讯,显示主管机关政策倾向跟进国际趋势。金管会已着手研议未来是否及何时采用ISSB,会计研究发展基金会更就ISSB草案翻译为中文版,并对外征求意见。我们预期主管机关将针对不同规模或产业采分阶段循序渐进的方式逐步实施,以减轻业界压力。建议企业尽早辨识对经营影响较重大的议题,进行组织内部教育训练并建立由董事会领导的治理单位以及扩充组织内部系统、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另外,跨国企业因为可能同时落入不同提案之适用范围,因此更须尽早检视提案间之异同,提早预作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