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念平台-寿险业负债的财务揭露 ─欧盟发展的省思

近代人寿保险制度则从建构生命表计算人寿保险保费开始,利用大数法则统计死亡率。1762年英国伦敦「平衡保险社」(Equitable Assurance Society)首先根据生命表,按年龄及健康程度计算保费。随后,人寿保险受到社会重视而快速发展,但随之而来的保险公司破产事件,造成社会大众对于经营者履约诚信的质疑,为降低倒闭所造成的负面外溢效果,如何于财务报表妥适呈现保险契约之负债价值与维持偿债能力,受到资本市场与监理机关高度关注。

为确保公司提供允当之财务资讯与合理的股利发放政策,欧盟(EU)已规范上市企业合并财务报表需符合国际会计准则(IFRS),对于资本市场而言,除提高企业透明度与可比较性,也排除当地相关法规的涉入。保险公司负债的公允价值衡量尤为重要,因寿险业投资绩效,主要基于运用负债项目之责任准备金及所产生的财务杠杆效果,目前台湾已采欧盟模式之财务揭露,以下针对欧盟有关保险业清偿能力监理、与财务揭露规范的发展摘要说明。

归纳欧盟境内的保险业清偿能力监理,涉及资产项之金融资产与负债项之准备金评价、风险资本计提标准与风险边际(Risk Margin)计算等。欧盟已于2012年实施清偿能力第二代指令(Solvency II),并强调符合商业交易实务,虽然与IFRS 17呈现平行进展,预计推动整合Solvency II 与 IFRS应为未来可能方向。其中Solvency II 的第三支柱,揭示财务报告及资讯揭露原则,以EU境内保险监理会计一元化取代各国的监理会计制度。

以英国的保险业财报揭露为例,于采取原则基准(Principles-based)的监理模式下运作较具弹性,但是法令遵循上也可能增加沟通成本,简单而言,基于阅读报表者使用目的之差异,主要可以区分为财务会计(GAAP)与监理会计(SAP),适用IFRS与英国GAAP虽需要调整,但仍较其他地区实施时较为相近,社会大众可透过GAAP知悉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果,同时基于清偿能力监管规范,保险业需依SAP编制准则定期向金融服务总署(FSA)提交财务资讯。实际接轨IFRS 17后,技术面将不适用IFRS 4,而导入负债公允价值评价,从既有精算假设依锁定方法(Lock In)改采随机情境之非锁定方法(Lock Free)评价。

而以清偿能力与维护消费者权益为出发点之保险监理架构,有关法定最低资本之计提规范,英国审慎监管局(Prudential Regulation Authority, PRA)自2016年起采欧洲保险和职业养老金管理局(EIOPA)制定之Solvency II架构,公司帐列之资产依公允价值评价,多采市价(Mark to Market)揭露,无市价时使用模型评价(Mark to Model)。而依欧盟国际会计准则(IAS)规范,上市公司采IFRS 编制合并报表。

基于资讯透明度与消费者权益保障,欧盟针对上市保险公司采用IFRS编制财务报告,依据Solvency II规范其境内保险公司之自有资本,对于跨境大型保险公司则实施ICS资本监理。我国保险业适逢调整财务揭露原则与规范,欧盟对于保险业财务揭露的规范与市场经验,可以提供现有制度架构的参考与比较,而如何取其精华与去其糟粕,期待主管机关兼顾及包容在地实务现况与社会需求之监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