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道4号台中环线争议 环保团体提告败诉

国道4号台中环线丰原潭子段环评引发争议行政院环保署审查认为无须进入第二阶段环境影响评估,开发单位应依工程还说书切实执行,台湾生态协会为此提行政诉讼,请求环保署命交通部公局提出地质安全评估等报告,并在未完成审查前不得开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审理认为,环保署并未违反环评法规定,也没疏于执行职务,请求无理由判决驳回。

国道4号台中环线丰原潭子段计划自国道4号终点台3线西侧约1.4公里处起,终点在潭子聚兴地区系统交流道直接衔接台74线快速公路全长约10.9公里。台湾生态协会依环评法第23条第8、9项等规定提起公民告知诉讼,请求环保署命高公局提出「环境现况差异分析」及「对策检讨报告」,并进行基地地质调查及地质安全评估,且应命在未完成审查前不得开发。

北高行审理后,合议庭认为,环保署用原处分公告工程无须进入第二阶段环评,这项处分已生形式确定力,仍有效并拘束环保署及开发单位,没有须进入第二阶段的问题,且开发案是否进入第二阶段,协会也不可用公民告知方式要求环保署执行。

同时开发计划在2013年7月19日已作成审查结论,并经交通部在2015年12月31日作成开发许可,且高公局在2016年10月21日函报环保署及交通部预定施工日期、11月2日实际进场施作,2017年7月18日举办动土典礼,并未超过3年才实施开发,因此协会求于法未合。

另外,环评法第18条第1、3项所指「得命开发单位定期提出环境影响调查报告书」及「应命开发单位限期提出因应对策」部分,不是公民告知书中要求环保署或开发单位应履行的事项,且高公局在环评过程中,就已评估过敏感地质,提出环差分析报告,环保署在去年1月16日通过审查

判决指出,环保署依环境影响评估法第7条规定,在2013年7月19日公告「工程环境影响说明书」审查结论,认定没环评法第8条相关情形,因此无须进入第二阶段环评,开发单位高公局应依工程环说书切实执行。环差分析报告时,已提出地质敏感区基地地质调查、地质安全评估报告,协会称高公局违反地质法规定,未确实进行基地地质调查及地质安全评估,也没有理由,判决驳回。本案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