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纳百川》由湖广铁路债券案谈国家长臂管辖权(李庆平)

「湖广铁路债券案」历经清廷、中华民国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继承及管辖权问题,管辖权有涉及到国际法,也涉及一国的国内法,但管辖权的法权大部分是通过本国法律的判决发展出来的。(图/本报资料照片)

1979年1月1日美国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简称中国政府)正式建立外交关系,中美关系理应进入两国关系的蜜月期。但不意,1979年11月13日美国公民杰克森(Russell Jackson)等九人代表270余美国公民,以持有中国债券为由,向美国阿拉巴马州联邦地方法院,对中国政府提出诉讼,要求中国政府偿还湖广铁路债券本息2.2亿美元。

湖广铁路债券,是1911年5月23日,清朝政府在巴黎与德(德华),英(汇丰),法(东方汇理),美(数个银行)等银行团为筹建湖北、湖南、广东、四川等地的铁路,签订《湖广鐡路借款合同》,发行附买回债劵之本息。计本金600万英镑及累年6月15日及12月15日的计算至1951年之利息。满清政府以中国厘金及盐税为担保。

湖广铁路债券的票面金额为100英镑和20英镑,年息五厘,半年付息一次,贷款于1951年到期,届时归还本金。

美国阿拉巴马州联邦地方法院受理此一诉讼案,并列中国政府为被告,并于1979年11月13日向中国政府发出传票,并指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黄华收此传票。要中国政府20天内对被告起诉书做出答辩。

中国政府认为美国联邦地方法院公然违反国际法「主权豁免原则」,任何国家法院无权传唤另一主权国家的政府出庭。因而中国外交部退回了美国法院的传票,并未出席应讯。

美国阿拉巴马州联邦地方法院,于1981年7月21日做出「缺席裁判」,判决杰克森等人的请求成立。中国政府应赔偿(含诉讼费)4130余万美元,此即是当年有名的「湖广铁路债券案」。

1983年1月中国政府发函阿拉巴马州联邦地方法院,强烈表达该法院判决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中国政府并无义务依美国法院的通知出席应讯,同年杰克森等人要求联邦地方法院执行判决,如果中国政府不偿还赔偿金,将会扣押中国政府在美国的财产。

1983年美国国务卿舒兹(Schultz)与邓小平在北京会谈,曾涉及本债券诉讼案。之后,1983年3月美国务院法律顾问载维斯.鲁宾逊抵北京与中国外交部商讨两国如何处理本诉讼案。

中国政府接受美国政府的建议,聘请美国贝克与麦肯斯律师事务所索陆律师出庭申辩,就本案进行答辩。美国舒兹国务卿亦向美国联邦法院提出「确认书」(affidavit),指出两国间的友好关系及中国政府的出庭,将维系双方的友好关系。另美国司法部门也提出「美国利益声明书」,支持中国政府的申辩。

同年阿拉巴马州联邦地方法院,同意中国政府的请求,撤销原判决,重新审理本件诉讼,并驳回杰克森等人的请求。该判决的理由,以法律不溯及以往的原则,认为1976年美国通过的「外国主权豁免法」不适用于本诉讼案。后该案经美国联邦第11巡回法庭审理,于1983年7月25日判决,确定阿拉巴马州联邦地方法院重新审理本案的决定,与1976年的「外国主权豁免法」,无溯及使用本诉讼的决定,进而驳回杰克森Jackson等人的上诉。

1987年3月9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确立上诉联邦第十一巡回法院的判决。经过将近7年的时间,本诉讼案终于结案。

「湖广铁路债券案」主要是管辖权问题,管辖权有涉及到国际法,也涉及一国的国内法,但管辖权的法权大部分是通过本国法律的判决发展出来的。

18世纪以来任何一个主权国家均不受他国司法管辖,一个主权国家若受外国的司法审判,是有损国家的尊严与独立,因此二十世纪以前的国际法,国家是有绝对豁免权。

但在二十世纪以后,国家参与国际经济发展及活动日益增加,使国家「绝对豁免权」原则逐渐式微。而代之以国家的「有限豁免权」。国家行为区分为主权行为,私法行为(或事务行为),国家主权行为可获司法豁免,但私法(或事务行为)则不在司法豁免权之内。

「湖广铁路债券案」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有:

1.美国联邦地方法院是否有权就美国公民申诉「湖广铁路债券」赔偿案,接受诉讼,审理及进行判决。

本诉讼案初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认为国家主权有绝对豁免权,不出庭申辩,被美国阿拉巴马州联邦地方法院以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缺席裁判」,判决杰克森的人的请求成立。

美国阿拉巴马州联邦地方法院认为美国对本案有管辖权的理由是:根据1976年《外国主权豁免法》认定其对该案具有管辖权,并受理诉讼,在审判中法院认为:1976年《外国主权豁免法〉规定外国国家享有主权豁免,但外国商业活动不属于主权豁免范围,美国法院对于在美国境内或境外进行商业活动或与商业活动有关系的行为,并对美国产生直接影响的诉讼均具有管辖权。法院认为杰克森等人的债券在美国购买的行为属于商业行为,故可以使用该法条,也就是中国政府不能享有主权豁免。

美国是一个三权分立的国家,司法是独立的,美国的行政部门无权干涉。中国外交部应在起诉初期即与美国国务院协商,用外交手段来解决此一赔偿案,而非断然拒绝出庭答辩。

最后还是美国国务院以「国家利益」为由,给美联邦法院建议,以重新审理,将原本适用美国1976年《外国主权豁免法」,解释为不溯及既往,使本案结案。

2.「湖广铁路债券案」是否是中国政府所认定的恶债,而不承认这一债务。

1981年7月21日美阿拉巴马州联邦地方法院,以中国政府「缺席裁判」为由,判中国政府败诉,若不赔偿美国持债券人,将面临美国联邦法院要没收赔偿等值中国政府在美国的财产。有关「湖广铁路债券」是否是中国政府所谓的恶债券,是一个可以研究的议题。

1911年辛亥革命之后,中华民国成立,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照会各国,「所有满清政府与各国缔结之条约,均由民国政府担任实行之效力」。

1925年起,因盐税收入减少,中华民国政府开始出现无法对本债券还本、付息的情形。1937年政府与各国银行团(除美国外)达成减息、缓还的协议。将1937、1938年两年应付利息的利率减为五分之一,而还本期间则延至1942年开始,1962年结束。

1939年关税、盐税因抗日战争兴起被日本刧夺,政府宣布摊存办法,停付本息,当时尚结欠565.6万英镑。

1937年起国民政府与美国政府就债券案纠纷进行谈判,美方要求国民政府在1939年付清债劵的利息和本金。但直到1949年,此项谈判皆未达成一致,也无任何有关解决此项争端的协议。

湖广铁路债券案是否是恶债?1982年美国阿拉巴马州联邦地方法院判决的理由是:湖广铁路借款是造福中国人民的,中国政府又出售该债券的资金修建了南北铁路系统中的最后一个环节,即湖广铁路把北京与港口城市广州连结起来,湖广铁路是建立快速和高效的南北交通体系的实质性举措,该铁路至今仍在运行,是中国铁路系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法官指出该行为是商业行为,因此无法给中国政府豁免权。

197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美国政府建交,而满清政府及中华民国政府担保,所遗留下来的与美国有关的国际商务债券,中华人民共和国应否继承,是一个可研究的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否曾经继承中华民国在海外的财产?以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大韩民国建交,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了中华民国在汉城(首尔)的驻韩大使馆房舍及土地(是原先满清政府驻汉城的大使的馆房舍及土地)为案例来看,湖广铁路债券案是否可因中华人民共和国认定的恶法为由,而拒偿还,实有所商榷余地。

3.1983年在美国国务卿舒兹与邓小平会商后,中国政府遂派美国律师出席阿拉巴马州联邦地方法院诉讼庭,进行答辩。如此一来,是否中华人民共和国承认了美国阿拉巴马州联邦地方法院有权管辖此诉讼案,也证明了20世纪由「主权豁免原则」,在国际法上逐渐转为「有限主权豁免」。1976年美国国会所通过的「外国主权豁免法」即是执行「有限主权豁免」。

本债券案因美国国务院的协助,以「国家利益」考量,使美国阿拉巴马州联邦地方法院重新审判,判决对1976年的「外国主权豁免法」不溯及既往,使债权人代表杰克森等人的请求不成立,被驳回。

1980年代雷根政府的国务院,基于中美关系在蜜月期间,因而出面协助。但若本案在川普总统执政期间发生,美国国务院可能就会有不同的态度。而美国联邦地方法院到最高法院,最后的判决是如何?也难可预知。

国际法是世界强权所主导的法律,是不断地在与时演进,到21世纪,绝对的国家主权豁免原则更加式微,「有限国家主权豁免」可能会成为趋势。

美国常用国内法来处理国际争端,很明显的在商务、科技方面,美国已经常使用长臂管辖权,如孟晚舟引渡案、华为5G制裁案、中兴晶片制裁案及最近美国没收「俄罗斯外交财产」案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最近几年也开始使用长臂管辖权,如对不友好的他国官员、公民及企业制裁。虽然世界各主要国家皆未正式承认其他国家依国内法而延伸的长臂管辖权,但已成为事实,此一趋势证明国际法是强权国家所主导的法律。

(作者为前驻美代表处文化组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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