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心货退费规定多引民怨 消基会批:不近情理

记者魏妤庭专题报导

顶新黑心油品事件延烧,超商、超市、量贩店提供消费者办理退换货,不过许多消费者反应问题商品都已吃下肚,却要求持发票及商品才可退换货,抱怨退费机制不合理。对此,消基会秘书长雷立芬批评通路业者「不近情理」,呼吁业者应从宽认定。

▲顶新黑心油品连环爆,但消费者前往通路退费却规定要商品加发票才能退,引发民怨痛批退费机制不合理。(图/东森新闻提供)

顶新集团油品连环爆,继地沟油牛油后,近来连泡面牛排都受到波及,通路业者虽提供民众退换货服务,但目前除了7-ELEVEn、爱买从宽认定,持发票或商品即可退费外,其他像是全联福利中心大润发家乐福则须同时持商品、发票才可退。

但有消费者抱怨问题商品早就吃下肚,还要拿商品实体外包装才能退,退费机制实在不合理。对此,行政院消保处消保官王德明表示,根据民法规定,退货属于解除契约,消费者必须将商品「恢复原状」,但业者只能透过发票以及商品、外包装,以证明消费者确实在该店购买商品,因此通路业者要求发票加商品的规定并无不妥。

▲消基会秘书长雷立芬认为,消费者退换黑心商品属于特殊情况,并非消费者自愿性退货行为,业者应从宽认定。(图/东森新闻提供)

业者规定虽合乎法律规定,但消基会秘书长雷立芬则认为「不近情理」,因为消费者「早将问题食品吃下去,不可能吐出来」,而且这不是消费者自愿退货,应视为特殊情况,通路业者应从宽认定,若要求必须有发票加商品才可以退费,实在是不合理。

不过,也有通路业者反映,过去发生食安事件时,曾采取从宽认定方便消费者退费,但却出现一项商品重复退费情况,因不堪其扰只好改以较严格的方式受理退换货。雷立芬建议,毕竟消费者退费金额不多,且不是其自愿退费行为,若欲避免类似情况,业者可要求消费者签署切结书,对双方来说较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