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莲颁订大型群聚活动安全管理自治条例 保障活动安全

花莲政府颁订「花莲县民众办理大型群聚活动安全管理自治条例」,规范民众在办理聚集人数达一千人以上之相关大型群聚活动时,应向花莲县政府报备或申请许可后始得办理。(图/花莲县政府提供 下同)

记者兆麟/花莲报导

鉴于104年新北市八仙水上乐园私人大型群聚活动发生粉尘爆燃灾害造成严重伤亡,花莲县政府对于大型群聚活动安全管理极为重视,为避免大量民众聚集时因场地设施不完备或秩序混乱等因素导致意外事故发生造成重大伤亡,特订定「花莲县民众办理大型群聚活动安全管理自治条例」,规范民众在办理聚集人数达一千人以上之相关大型群聚活动时,主办者应于活动前,订定相关活动安全工作计划投保公共意外责任险,并向花莲县政府报备或申请许可后始得办理;亦授权政府单位于活动期间,得进行相关稽查;若查有严重影响公共安全情事时,得命其停止办理活动,以确保参与民众安全。

花莲县消防局长林文瑞表示前揭自治条例共计19条,已于4月11日经内政部核定,并于107年5月8日经花莲县政府公告,将于107年11月8日施行。本自治条例将成为未来花莲县相关大型群聚活动的管理依据。根据条例规定活动主办单位须担负活动前、中、后各项安全管理事项全部责任与义务,并充分考量各安全事项,事先执行安全筹备及评估机制

另条例也订有罚锾,例如未经事先报备或许可即自行办理大型群聚活动,可处4至10万元罚锾,并命其改善或停止办理;如未配合者,可按次处罚。未依活动安全维护计划落实大型群聚活动自主管理者,可处1至4万元罚锾;致发生重大事故者,可处8至10万元罚锾等。

花莲县政府将严格要求各私法人、团体或自然人、机关学校等举办大型活动时,主办单位应主动依本自治条例等相关规定,实施活动安全管理,以维护民众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