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劍青檢改」批刑訴新法 助詐團脫罪
打诈四法8月2日生效,检察官改革团体剑青检改认为刑事诉讼法里夹藏未曾出现于各修法版本的「天外一条」,条文恐沦为帮助诈骗集团「盯梢」脱罪之用,剑青检改吁请赖清德总统正视问题。图/联合报系资料照片
司法院昨晚声明,条文非辩护人「独立抗告权」,辩护人提抗告仍须为被告利益而为,且不得与被告意思相反。还酸剑青检改「勿滥发基于理解错误之声明」,破坏剑青检改向来正义之名声。
剑青检改指出,这次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第一五三条之十,创设辩护人独立抗告权,即使被告明示反对,辩护人仍得以自己名义独立提出抗告,立法错误冲击实务,形同保护诈团首脑,喂养诈团产业链。
剑青检改认为,新制鼓励下游供出上手,最新「诈欺犯罪危害防制条例」第四十六条及第四十七条,新增自白配合调查可获减刑的窝里反及吹哨者条款。但是刑事诉讼法第一五三条之十的救济条款反其道而行,创设辩护人独立抗告权条款,律师可反于被告意思,向法院声请抗告。
司法院澄清,刑诉第一五三条之十法文本身,并无如同法第三四五条或第三四七条有「独立」两字,剑青检改解读有误,且该条文与增订前已存在的法文规定相仿,非本次增修时所「独创」;且不能因部分律师的不当行为,抹杀律师公益形象及被告于侦查中寻求律师辩护依赖的权利。
司法院指出,通常情形下,律师要在不违背被告明示意思下,为被告利益提起刑事诉讼法第一五三条之十之救济,是在特殊强制处分实施结束并通知受调查人后,经受转知。在此之前,律师如何未卜先知「盯梢」?又如何因为救济而「盯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