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委妥慎行使彈劾權… 誰相信

一个人被指责做错什么事的时候,通常的回应是,如果没有,一定极力否认或加以驳斥,甚至提出诬告。如果有,可能回应的情形有两种:第一种,不加以反驳,或不要求对方举证,或转移话题。第二种,不否认或不回应,或回答忘记了。

依此论断,行政院前发言人陈宗彦,涉嫌在任职台南市政府期间,协助酒店业者向市府关说并接受数次的性招待。他被爆料后,竟然不抗议、不反驳,反而立即请辞,可想而知必有其事。

因此,弹劾案不成立之消息一传出,立即引来外界之质疑与批评。监察院马上表示,审查弹劾案系就其弹劾案文及违失事证妥为审查,倘其案文与违失事证有欠具体、充分或其证据能力不足,审查委员投下反对票乃属当然,各界应尊重监察委员独立妥慎行使弹劾权之核心范畴。

大家要问这是「妥慎行使」吗?

不久前台中地院国民法庭审理酒店蔡姓女子是否杀害其男友并弃尸之「木乃伊桶尸」案,尽管蔡女矢口否认涉案,但国民法官仍在没有「直接证据」之情况下,只凭「间接证据」,就在法院历经五天的审理后,仍依杀人弃尸罪重判她廿七年六个月徒刑。

坦白说,蔡女涉及如此重大的杀人弃尸案,在没有直接证据之情况下,国民法庭都要判决重罪,这就是对法律的情感。然而比杀人弃尸案有更多证据的陈宗彦违法失职案却无法弹劾,要老百姓「尊重监察委员独立妥慎行使弹劾权」。对不起,我们要说:根本不可能!

监察院违背宪法赋予其监察权之案例太多了,这不过是其中一例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