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鏡德國 修法提高立院同意門檻

监察院罕见不通过陈宗彦和黄伟哲的弹劾案,有立委为此将提案限缩《监察院组织法》所定可任监委的资格条件,也有前监委主张排除曾任一定时间党职者担任监委。以监委的职权来说,本应取才于较为广泛的各行业领域;而修法排除党职经历丰富者担任监委,则确有相当的合理性。

然而,立委对监委或独立机关人事行使任命同意权,若改为须经立委总额三分之二的门槛,应该更能促使总统及行政院长提名适任的人选。可惜在野党的国会改革方案中,仅及于「强化和完备人事同意权的审查机制」。

本届监委在上届立法院行使任命同意权程序时,因国民党杯葛被提名人资格审查会,民进党索性强势地直接进行同意权投票的程序。民进党上届立委席次超过二分之一,自可依《立法院职权行使法》第廿九条「经超过全体立法委员二分之一之同意为通过」之规定,轻易地「护航」总统提名的人选全部通过任命。

修宪后立委对行政院长的任命已无同意权,目前立委的任命同意权均针对应独立行使职权的职务。事实上,任命同意权虽仿效自美国,但美国国会参议院的任命同意权原是「参议员礼貌」,系为尊重和被提名人同州籍参议员的意见,两者的本质并不相同。但参议院对总统提名的最高法院大法官人选,却早已实质审查其职涯操守及政治意识形态倾向。

本届立院为史上首次三党不过半,民众党在行使同意权时虽具有关键少数的地位,但执政的民进党仍不难找出可让民众党护航被提名人的方法。因此,为促使总统及行政院长提名须经立法院同意任命的人选,更具超然独立性格,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法官的选举程序值得参考。

德国宪法法院十六名法官中的八名,由国会众议院选出。二○一五年以前是依政党比例原则,先选出十二名众议院议员,再由其以得票三分之二的绝对多数选出。目前众议院仍依政党比例先选出十二名众议员,但他们仅具有人选的推荐权。而这种依国会席次的政党比例推荐被提名人,在我国却被认为有悖于「超然独立」的精神。

众议院针对获推荐的法官人选进行投票,当选则须「已投票数三分之二且达众议院议员半数选票」。至于参议院选出的八人之程序较为简单,但仍须获参议院三分之二之票数始为当选。

若立委行使人事同意权改采三分之二的高门槛才通过,意味了三分之一的少数拥有否决权,这既是尊重更是保障少数,且尤其适合于超然独立机关的人事任命。若立委同意权采此高门槛,过去就不会发生民进党轻易地对五院「胜者全拿」,而独立机关也不至于沦落成「护卫院」和「东厂」。

三分之二同意任命的高门槛,可促使执政者须先和在野党磋商适任的被提名人选。而获同意任命者,除得到更高标准的检验外,还获致更多得以独立行使职权的民主正当性基础。因此,立委修法提高同意任命的门槛,才是改革人事同意权的重要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