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修法筑「两岸政治协商」高门槛 学界提三层次规范

经济民主连合召集人赖中强。(图/记者陈政录摄)

记者陈政录/台北报导

政院3月28日通过两岸关系条例部分条文修正案,拉高两岸政治协商门槛因应蓝营抛出两岸可签《和平协议》。对此今天由政大法学院召开的座谈会中,有学者建议,针对两岸各类协商内容,可分为三种不同层次加以规范。曾参与太阳运动律师赖中强则警告,若签署和平协议,就会落入中共的统战陷阱

根据「台湾地区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下称两岸条例)第五条之三修正草案」,明定两岸协商签属政治议题之协议,应经国会双审议及人民公投之高门槛程序,建立两岸政治议题协议的民主监督机制并函请立法院审议。为广纳意见,陆委会11日再次委托政治大学法学院,举行修法检讨座谈会。

▲政治大学法学院于3月29日举行「两岸条例有关『政治议题协议民主监督程序』修法之探讨-第二次座谈会」。(图/记者陈政录摄)

台大法学院教授姜皇池坦言,「涉中无小事」,近年大陆国际势力提升,对台统战、分化能力亦不断加强,因此政府强化民主防护网当然责无旁贷。但另一方面,他也提到,亦不能完全排除有政治协议可能会有助于良性发展者,如今一概设置几乎不可能达到的层层链锁,此部分似乎容易争议

政大法学院教授许耀明则指出,虽两岸处于政治敌对的特殊状态,但经济、文化等交流却有其必要性,因此他也建议,可以将两岸交流分为三个层次,否则按国际惯例,如关税人犯引渡等「广义上」也涉及主权的议题,是否需要拉高门槛限制,「我个人比较保留」。

▲台大法学院教授姜皇池。(图/记者陈政录摄)

许耀明说,在第一层次国家基本制度、民主权利等赞成以高标准进行主民主审查;第二层次如人犯引渡、关税等,建议可参照条约缔结法处理;第三层次如上述之外的行政事项、基本交流等,可依循现有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签署后登记备查

经济民主连合召集人、曾深度参与太阳花运动的律师赖中强也直言,两岸协商可划分为三类,第一个是宪章部分「绝对不可以谈」,再来是涉及主权事项,应按第五条之三修正草案的第八项规定,不得作为政治议题谈判及协议的项目做规范。

▲政大法学院教授许耀明。(图/记者陈政录摄)

但针对他认为的第三类,也就是不涉及主权的各项主要议题谈判,赖中强说,这部分应属于两岸协议监督条例要进行处理的,盼政府方面能加以完善。

不过话锋一转,赖中强补充,部分政治人物倡议与中国大陆签订《和平协议》,或发表《和平宣言》,他认为这已经落入对岸统战「一个中国的和平陷阱」,因为台海目前没有《和平协议》,但已是无武力冲突的和平状态,国际公认以武力改变台海现状将违反国际法,实在没有必要另订《和平协议》。而且订了《和平协议》,就成了「有前提」、「有期限」的框架内和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