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宣布修法草案 八大類型保險契約將豁免強制執行
金管会今日宣布保险法修正草案,八种保险契约可望豁免强制执行。本报资料照片
金管会开善门,今日正式宣布推出保险法修法,金管会共提出了八种可免除强制执行的保险契约类型,避免保户因为欠债而遭强制执行,使其保险权益受损,同时特别提出了保户可行使介入权的条件,相关修法在预告60天期满之后,就会由政院审议,接着送立院审查,希望至少第三季,约8月初能送行政院,赶在下个会期送立院审议。
5月9日司法院有统计,目前遭强制执行的保险件数,110年1月1日至113年3月底,5个季度的核发执行命令,终止债权人为要保人的契约,共有8712件,可见得保户权益被强制执行严重威胁的程度,因此金管会提出保险法修法,但司法机关是否还将再提出意见,有待观察。保险局指出,该草案在开会时,也有邀司法机关来参加,若仍有疑义,在60天预告期仍可提出;此外,司法机关亦希望174之2的八款中,每一款列出的理由,都能再详细的陈述理由,让司法院理解。
保险局指出,在增订介入权制度上,此次保险法修法,将定明保险契约的保单价值准备金经扣押时,具名指定的受益人或被保险人、未具名指定受益人时的被保险人、要保人与被保险人一定范围内亲属,得经要保人及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于向执行法院或法务部行政执行署所属行政执行分署、执行命令所指定的债权人,在解约金额度内支付,并由执行法院或行政执行分署通知保险人后,介入保险契约,取得要保人的地位。
保险局在修法中所提出的八种可免强制执行的保险类型,主要基于无解约金、解约金甚微、可提供维持生活经济安定的基本保险保障或酌留最低生活费用这些考量,因此希望这八种类型的保险契约,在法院的强制执行可得到豁免,包括:1. 财产保险契约;2. 健康保险契约、保险期间一年以下伤害保险契约、一年期人寿保险契约;3. 小额终老保险契约;4. 小额终老保险以外人寿保险契约,每一被保险人合并后的保险金未超过100万额度以内;5. 前四款的保险契约保险事故发生后请领的保险给付;6. 已进入年金给付期间的年金保险契约;7. 人身保险契约单笔解约金未超过新台币10万元额度内者;8. 前二款的人身保险契约保险事故发生后单笔保险给付未超过10万元额度以内者。
包括被保险人若已发生事故,若正在给付当中,保险局副局长蔡火炎说明,倘若把其癌症给付强制执行,会招致其就医及调养身体等费用上的困难,所以也修法让其给付不要被强制执行,由于正在给付,虽然保单仍有效,但仍怕给付被强制执行走,所以仍把该给付不被强制执行明订在修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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