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首度申報個人受控CFC 注意5大事項與放寬規定
高雄国税局局长翁培祐(中)说明,今年5月首度申报个人受控CFC,应注意无论是否符合豁免都应申报等5大事项与放宽规定。记者吕俊仪/摄影
营利事业受控外国企业(CFC)制度自112年度正式上路,今年5月首次结算申报,考量台商海外投资型态,放宽CFC公司配源自非低税负区采权益法认列转投资事业于今(113)年3月31日前决议分配111年度及以前年度盈余,可不用计入CFC当年度盈余课税。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举例说明,国内甲公司投资低税负区(如开曼)的CFC A公司,再转投资非低税负区(如美国)的B公司,如B公司于今年3月31日前决议分配111年度及以前年度盈余,于结算申报规定期限内(历年制为5月1日至同月31日),检附相关证明文件(如B公司股东同意书或股东会议事录等),可免列为A公司当年度盈余加项,等A公司实际分配该盈余回台湾才课税。
高雄国税局指出,修正前CFC办法规定,CFC当年度盈余属源自非低税负区转投资事业按权益法认列的盈余,可列减项,而该转投资事业实际分配盈余时(或投资损失实现时)则列加项(或减项)。
因此,112年度分配的盈余,于修正前原应列为112年度CFC当年度盈余,但考量CFC 112年度获配投资收益多属CFC制度施行前累积盈余,加上部分非低税负区转投资事业111年度盈余受当地法令限制,要等112年度才可决议分配。
高雄国税局提醒,CFC获配符合前揭修正后规定转投资事业盈余者,纳税义务人须于所得税申报期限内,提示足资证明该盈余分配相关文件,才可免列CFC当年度盈余的加项,又今年5月为CFC上路后首次结算申报,建议纳税义务人提前了解相关规定、申报书表的格式及应检附文件,以维护自身权益。
高雄国税局还说,今(113)年5月首度申报时应注意5大事项,包括一、无论是否符合豁免规定皆应申报。二、微量豁免门槛防杜规定。当年度个人与其合并申报综合所得税的配偶及受扶养亲属直接持有股分或资本额且不符合有实质营运活动要件的CFC,个别CFC当年度盈余逾700万元,或全部CFC当年度盈余、亏损合计为正數且逾700万元者,应就各该当年度盈余为正數的CFC,依CFC制度计算所得申报。
第三是CFC当年度盈余放宽规定。除过渡措施外,调节选项中个人直接持有全部第一层CFC持有的「透过损益按公允价值衡量的金融工具(FVPL)」,可选择延后至实现时计算损益,一经选定,个人应就直接持有股分或资本额的全部CFC择定相同计算方式,不得变更,并检附相关文件依限申报。第四、CFC当年度亏损也要依限申报。五、申报时应揭露及检附文件。
该局提醒,CFC制度不溯及既往,CFC制度施行前发生的盈余应于实际分配日所属年度计入当年度的海外营利所得,计入基本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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