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去到出来仅8分钟」 法官认性侵:无如此匆忙之理

廖男性侵酒店妹,被判刑3年6月。(图/示意照/图中人物新闻无关/记者周宸亘摄)

社会中心新北报导

新北市酒店经纪人廖姓男子被酒店小姐小真化名控性侵,他辩称有经对方同意;法官认为,廖男仅在小真房间待8分钟即匆忙离去,「若系一般男女在两情相悦下从事正常性行为,纵事前事后未如厕盥洗,亦应会聊天闲谈,殊无如此来去匆忙之理」,近日判他3年6月徒刑

检警调查,2014年1月某日凌晨,廖男(30岁)接到电话去接与客人喝到烂醉的小真回家,在3时42分将她带回新北市三重租屋处时,认为有机可趁实施性侵,于3时50分离开,事后遭到提告,被检方依趁机性交罪起诉。

判决指出,被告虽辩称有经小真同意,但当日凌晨3 时42分进入她的房内,3 时50分即衣着完整步出房间离去,换言之仅在房间待约8分钟;被告自承是第一次与她发生性行为,若曾征得她的同意,且她的意识尚称清楚,更不可能结束后就离去而未交谈。

法官认为,被告自称案发时的性交过程包含前戏口交和性交等即需10几分钟,此亦可征被告所为严重悖于常情;被告事后透过LINE向对方道歉、认错,希望她别再生气,也提到自己当时也有喝酒,不是故意的,因此判刑。全案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