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犯再犯危险如何认定 大法官要开庭辩论
卢姓男子因乘机猥亵罪遭判刑确定,他在2011年服刑后接受强制治疗,遭检方评估未通过,他主张刑法及性侵害防治法相关规定有违宪之虞,声请大法官解释;司法院大法官受理后,订于11月3日上午在宪法法庭进行辩论。
辩论争点有,刑法规定「有再犯之危险」及「再犯危险显著降低」,是否违反法律明确性、宪法罪刑法定原则及宪法第8条人身自由之保障?及未规定强制治疗之最长期间,是否违反宪法第8条人身自由之保障及比例原则?
性侵害犯罪加害人受强制治疗者,其异常人格及行为,有无治愈可能?一般而言,接受强制治疗者,需经过多长时间方能达到「再犯危险显著降低」?实务上是否有受长期强制治疗却仍未治愈者?有无强制治疗以外对人身自由侵害较小之替代方式,可使加害人达到「再犯危险显著降低」之程度?
另相关规定每年应进行之鉴定、评估,但相关法律未赋予当事人或其委任之代理人有陈述意见之机会,暨未规定每年鉴定、评估结果,如加害人未达「再犯危险显著降低」者,应经法院审查,予当事人或其委任之代理人有到庭陈述意见之机会,此等是否违反宪法正当法律程序原则?
此外,对加害人施以强制治疗,溯及适用于95年7月1日刑法第91条之1公布施行前之性侵害犯罪者之部分,是否违反信赖保护原则及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