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部罚联电案败部复活
联电与和舰两公司间的关系,到底是技术合作,还是投资关系的行政争讼,经济部扳回一城,最高行政法院昨天的判决对联电不利。最高行政法院认为,刑事归刑事、行政归行政,构成要件不尽相同。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对联电的胜诉判决「废弃」,发回该法院更为审理。
最高行政法院判决指出,原审先前以联电在检察官起诉后,经新竹地院及台湾高等法院都判决无罪的事实,日前已因最高法院判决发回高院更审而改变,显示原事实证据有重新审视的必要。
联电因和舰事件被经济部以违反两岸人民关系条例规定,行政裁罚500万元。经济部这项行政裁罚的根据,来自新竹地检署对联电前董事长曹兴诚等3人的起诉内容。不过,最高行政法院认为,原审法院不能一开始就否定经济部以「投资行为」认定,而对联电加以裁罚的行政处分。
由于联电主张与和舰的关系是「技术合作」,而经济部认定是「投资行为」。最高行政法院认为,原审对两造的纷歧看法,没有清楚的定义到底联电与和舰的关系为何。判决书指出,原审法院应对检察官所举70多项证据加以综合判断,不能因刑事判决无罪,就认定被告等没有触犯刑事责任就也没有违反行政规定。毕竟,违反行政规定是行政事实,与有无犯罪的判断不一定一样,构成要件也不尽相同。
最高行政法院因此判决,废弃原审原判决,发回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更为审理。
原审是在民国96年7月19判决,经部原处分与诉愿决定均撤销。经部不服败诉判决,因此提起上诉,最高行政法院花了约2年5个月时间才作出发回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