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部擬增訂太陽光電「強制拆除」條款並溯及既往 估影響上萬個案場

经济部现预告修正「再生能源发展条例」修正草案,拟增订再生能源设备登记证到期后「强制拆除」条款,违者最高罚150万,并且将溯及既。联合报系资料照

经济部现预告修正「再生能源发展条例」修正草案,拟增订再生能源设备登记证到期后「强制拆除」条款,违者最高罚150万,并且将溯及既,估计包括现有地面型及屋顶型、约上万家大型及家户型案场皆适用。

经济部官员表示,这次修订「再生能源发展条例」目的是强化「后市场管理」。尤其针对日益普及且设置量庞大的光电设置,因应未来回收清理,目前「再生能源发展条例」相关子法规定已明订,业者应缴交太阳光电板回收清理费用1,000元/KW,这次修法则明订「强制拆除」,以利日后回收,避免形成公害。

这次修法增订第4条之一,明订再生能源发电设备之再生能源发电业执照、自用发电设备登记证及再生能源发电设备登记文件,经主管机关撤销、废止、注销或因其他事由失效者,设置者应将其设备拆除或依主管机关指定之适当措施处理。违者可罚30万至150万元,限期未改善可连续罚。官员坦言,此条款主要是针对太阳光电发电设备,至于风机兴建多在国有地上,合约已明订到期要恢复原状。

据了解,此条款之实施也将溯及既往,换言之,目前至少上万家的大型地面、屋顶型、或是小型家庭自用等案场,到期后都要强制拆除,以利回收。

太阳光电产业永续发展协会表示,大型地面及屋顶型光电业者,都已与地主约定好,发电设备到期后会拆除光电板,因此大型商业案场执行拆除,没有问题。

据分析,但现有不少家户型设置太阳光电发电设备,不论是自用或是售电给台电,未来发电到期后,若强制其拆除,在执行上挑战大,部分屋主及地主认为无所谓,有可能不愿意配合拆除到期光电板。

经济部表示,再生能源发展条例修正草案现在预告期,针对太阳光电后市场管理强度,也会参酌各界意见。官员坦言,对于太阳光的强制拆除回收,是有声音认为经济部管太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