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人跟單買股 金管會重罰國泰投信120萬、禁發新ETF

金管会今日宣布通过对国泰投信的全委经理人用人头帐户买卖股票裁罚案,除了对国泰投信核处警告,也罚锾120万元。本报资料照片

金管会今日宣布通过对国泰投信的全委经理人用人头帐户买卖股票裁罚案,除了依投信投顾法103条第1款规定,对国泰投信核处警告,并依同法第111条第7款处罚锾新台币120万元,并且依证券投资信托及顾问法第104条规定,命令国泰投信解除前全权委托投资吴姓经理人职务。

金管会指出,经查发现国泰投信的全权委托投资经理人于任职期间有违反个人交易规定情事,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与执行未具有效性,且未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及忠实义务、本诚实信用原则执行业务,显已影响全权委托投资业务正常执行,予以裁罚。

金管会还因此对国泰投信提出四大业务限制,包括:

1. 最近1年不得申请(报)募集投资于国外有价证券证券投资信托基金案件,但其违法情事已具体改善并经认可者,不在此限。

2. 最近半年不得申请担任境外基金总代理人、兼营期货信托事业。

3. 最近3个月内不得向金管会申请投资外国事业或设立分支机构、在大陆地区参股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等。

4. 其他事项:例如申请政府基金的全权委托投资业务将受影响,包括不能申请劳退基金委外代操。

裁罚依据主要依证券投资信托及顾问法第7条第1项、第59条第1款、第69条、第71条第1项、第103条第1款、第111条第7款、证券投资信托事业负责人与业务人员管理规则第13条第2项第1款及第14条第5项准用第2项、证券投资信托事业管理规则第2条第2项、证券暨期货市场各服务事业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处理准则第6条第2项及证券投资信托事业证券投资顾问事业经营全权委托投资业务管理办法第19条、第19条之1。

金管会查到的违法情节,主要是吴姓经理人担任同一集团国泰人寿全权委托投资经理人期间,有以职务上知悉消息,于所管理全权委托投资帐户从事个股交易期间,利用他人帐户为相同个股买卖,且未依规定向公司申报。此外金管会也认为,国泰投信内部控制制度设计与执行未具有效性,未能有效防范利益冲突,且未能有效督导及查核经理人个人交易行为,已影响全权委托投资业务的正常执行,因此给予裁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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