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风控】数字货币洗钱风险及反洗钱管理策略探究
责任编辑|杨琪
编者按:数字货币的发行兴起了“炒币”热潮,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依托区块链技术,数字货币以其匿名性和去中心化的特点,潜藏着洗钱的风险。本文旨在通过对法定数字货币与非法定数字货币的分类阐述,深入剖析数字货币洗钱风险的成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针对性的反洗钱风险管理建议。
当前,全球经济发展正朝着数字经济的浪潮迈进,而区块链技术作为备受瞩目的前沿科技,正展现出与金融科技创新深度融合的趋势。但是以区块链技术为基石的数字货币在洗钱活动方面潜藏着一定风险。对此,中国人民银行对非法定数字货币采取了严格的监管措施,以确保金融市场的健康稳定。
同时,在法定数字货币的发行进程中,我国已迈入试点发行的新阶段,国家对此领域的研究给予了坚定支持,并将其纳入“十四五”规划之中。目前,我国正积极推进各试点城市的数字货币测试工作,在货币的流通监管、应用场景以及防范非法跨境使用等方面,我国已构建起一套严密的监管体系,保障数字货币的合法合规使用,维护金融秩序的安全稳定。
数字货币发展现状
随着数字货币近年来的广泛应用,其多样化的形式和广泛的应用场景受到广泛关注,从最初的比特币,这一具有革命性的加密数字货币,到后续出现的稳定币,试图在价格波动中寻找价值的稳定之地,再到法定数字货币的崛起,代表着国家层面对数字货币的正式认可与推进。每一种数字货币都承载着不同的设计理念与市场期待,同时也面临着各自的挑战。
比特币。比特币是数字货币中最为出名的一种货币形式。继中本聪提出比特币概念以及自行在创世区块挖出世界上第一枚比特币后,比特币逐渐在全球范围内进行大范围流通。比特币是一种可以在全球范围内流动的非法定的数字货币,属于加密数字货币的一种。但是以比特币最开始的表现,说明其并未在市场上作为单纯的一项商品的交换媒介进行流通。比特币成为了一项风险极高,收益率以及流通性都较好的投资产品。
彼时,处于风口浪尖的币市正处于盲人摸象的阶段,对于比特币这一类具有金融属性,但是在狭义上来讲,并不属于一项金融投资产品,各国对比特币的产品市场束手无策。各大比特币交易平台因其监管的缺失交易过程不透明,而给投机者带来可乘之机。但是由于比特币是一种算法,在本质上还是属于虚拟数字货币,不受政府管控,具有完全去中心化的特性,因此具有一定的信用风险,容易引发市场风险。
稳定币。相较于价格波动较大的比特币,稳定币因币值稳定而得其名。稳定币的工作原理是投资者将法定货币兑换成币值稳定的稳定币,稳定币作为一项过渡货币,再利用手头的稳定币,与其余加密数字货币进行交易。当今稳定币可以根据其锚定物的不同大致分为以法定资产抵押、以加密资产抵押以及无抵押这三种类型。稳定币建立在脆弱的基础之上,并且依赖于不确定的历史变量:它们需要基线需求水平的支持、愿意套利者的参与以及信息高效的环境。这些因素都具有不确定性,并且在金融危机或极端波动时期,所有这些因素都被证明是非常脆弱的。到目前为止,算法的稳定市场迭代已经表现出完全缺乏稳定性。它是一种不受监管、不安全的数字资产,在永久易受攻击的状态下运行。算法与稳定没有真正的挂钩,而只是从欧洲央行加密资产工作组所说的预期未来市场价值中得出其价值。
虽然稳定币看似较之比特币更加靠谱,但是本质上也属于数字货币这一类型,各国对其的监管态度大多数仍然处于空白阶段。由于稳定币也脱离不了去中心化的区块链技术,因此其交易也是不透明的,这对洗钱行为来讲,其地位方式同比特币一样,都是滋生洗钱犯罪的温床。
中央银行法定数字货币。这是由中央银行根据国家发展政策以及政府法令以数字化形式发行的法定货币(以下简称“央行法定数字货币”)。如,中国人民银行正式发行的数字货币,就是我们熟知的数字人民币。数字人民币具有国家信用以及法定主权,其功能和属性都与纸币一样,只不过数字人民币以数字化的形式呈现给公众,且以数字的形式流通于市场,而纸币是具有物理载体的,是以实体的形式流通在市场中。数字人民币的出现是为了保护中国的货币主权与法币地位以及满足人们数字支付的需求,中国人民银行对数字人民币采用的是双层运营的模式,其投放过程同纸币投放过程如出一辙,商业银行作为客户直接获得数字人民币的金融机构,将在央行进行开户,并且按照百分之百的比例缴纳准备金,个人和企业客户即可以通过商业银行来开立数字钱包,从而成为数字货币的使用者。
央行法定数字货币采取混合架构,不预设技术路线。中央银行不会干预商业机构的技术路线选择,只要机构能够满足中央银行对于并发量、客户体验以及技术规范的要求,无论采取哪种技术路线都可以。也就是说,商业机构为用户兑换央行法定数字货币的时候,用区块链、传统账户或者电子支付工具等方式,中央银行并不干涉。央行法定数字货币为政府对货币体系的管理提供了很大的便利性。一方面,央行法定数字货币支持“点对点”的结算,可以提高市场参与者的资金流动性。当央行法定数字货币的这一优势辐射至不同的市场参与者时,不同金融市场之间的资金流动性以及单个金融市场的流动性就得到了提高,从而降低了整个金融体系的利率水平,使利率期限结构更加平滑合理;另一方面,当央行法定数字货币在全社会被普遍接受和使用后,由于数字货币流通可被追踪,经济活动的透明度将大大提高,在这种情况下,央行可以掌握经济活动中的交易情况,对逃税和洗钱等犯罪活动进行有效监测。
数字货币洗钱风险及其分析
近年来,在数字化引领全球的今天,随着应用领域的增加,数字货币以势不可挡的力量闯入了我们的生活,数字货币交易的出现带来创新与便利的同时,也逐步成为不法分子洗钱犯罪的新型手段,新型洗钱模式不断涌现,面对这种新型科技领域中洗钱隐匿与诡诈,监管机构也面临着诸多挑战。
数字货币洗钱风险来源。数字货币产生洗钱风险的来源主要分为:不同法律定位的模糊性、匿名性和隐蔽性的交易特点、实时高效的跨境支付功能。
中本聪在提出比特币的概念以后,数字货币时代悄然揭幕,对于数字货币的认知以及监管,各国的态度不尽相同。总体而言,各国对数字货币的监管保持的态度可以分为支持、禁止以及观望等,各国也在数字货币不断发展的过程中,不断调整自身的监管政策。但是,正是由于各国在监管政策方面的不同,导致不法分子有利可图,他们可以利用监管政策的空白进行套利行为。我国明确禁止数字货币的交易,因此,我国已经关闭了国内各大数字货币交易所,但是,由于海外的监管空白,不法分子仍然可以通过违法方式进入海外数字货币交易所从事洗钱活动。除此以外,由于数字货币的工作原理是通过匹配公钥和私钥,来实现匿名化的交易手段。数字货币的交易过程中,交易信息只包括双方账户的交易次数以及交易地址,但是交易账户只是一个中介作用,交易账户与交易双方的身份信息并不会匹配。因此,这会导致监管部门在对数字货币洗钱活动的判别有极为不利的影响,犯罪分子可以利用不同的账户地址对自身的非法资金来源进行隐藏,并且,在判断某项交易存在的洗钱风险时,监管部门对这项交易活动的调查将会因为数字货币的匿名特点而受到限制。
数字货币的产生方式是网络节点的挖矿机制,这导致数字货币可以在全球范围内快速实现点对点实时交易,从而规避传统跨境支付的隔夜汇率差价风险。不法分子可以通过将黑钱转化为比特币等非法定数字货币,同时,实时转移到国外账户中,在国外账户的非法定数字货币可以由于监管空白转化为当地货币,从而完成洗钱。
数字货币洗钱模式。数字货币的洗钱方式目前已知的是通过数字货币交易平台,购买大量数字货币,大量的数字货币实行多账户储存,从而加大监管的难度,因此,犯罪分子通常要开设多个账户地址,对数字货币进行拆分和转移,这笔黑钱的来源就愈发复杂和模糊,最后数字货币在当地法律的漏洞下,进行变现处理,从而达到洗钱的目的。先前出现过很多相似案例,例如,不法分子在比特币交易平台注册账户,并且分批购买了比特币,随后在澳门地下钱庄进行出售。比特币基金会前副主席通过美国网络黑市Silk Road出售金额高达100万美元的比特币,自由储备在线数字货币服务公司同样通过比特币交易洗钱数额高达60亿美元。甚至最早的比特币交易所的经营者也在2011年开始就通过比特币平台从事洗钱活动,涉案金额高达40亿美元。由此可见,对数字货币的反洗钱监管有着必要性。
除此以外,还有一些新型洗钱模式在数字货币时代出现。例如,通过购买矿机的方式在我国进行“挖矿”行为,然后将挖到的比特币销售到国外交易平台,对于这一洗钱方式,我国并未明确禁止公民购买计算机来进行数学运算,且比特币在个人间的交易是合法的。再如,通过闪电网络进行交易,闪电网络是基于比特币的实现链下的传输网络,通过设置好的通道规则以及预先在多重签名的账户钱包内存入资金,但是多重钱包只能够在交易方提供私钥的情况下才能够实现。如果有多个交易方频繁交易,则可以通过闪电网络,创造预设的交易通道,在交易结束后,交易通道就会关闭。因此,交易的过程在公开的链上是不可查的,交易的过程也被模糊化,从而达到洗钱的目的。
数字货币反洗钱风险管理
在深入探讨数字货币洗钱风险及其分析时,我们不得不面对一个复杂且多变的领域。从数字货币洗钱风险的来源到具体的洗钱模式,每一个环节都充满了挑战与变数。不同法律定位的模糊性、匿名性和隐蔽性的交易特点、实时高效的跨境支付功能,这些因素共同构成了数字货币洗钱风险的温床。而洗钱模式的不断创新与演变,更是让监管部门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
反洗钱现状。我国针对反洗钱的牵头主管部门是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的过程是监测、侦查、起诉、执行等阶段的联合过程,当前,我国在反洗钱措施方面主要包括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客户风险等级管理、反洗钱监督检查制度以及内部控制评价系统、反洗钱组织机构以及人员管理、反洗钱宣传以及培训。可以看出,我国目前的反洗钱措施,主要是依赖于各个金融机构,并且是以客户的身份识别为基础,对客户的金融产品活动进行洗钱的判定,因此,对于客户的身份识别是重中之重。
数字货币时代下反洗钱面临的困境。对于客户的身份识别,是反洗钱管理的核心义务之一,也是后续工作展开的必要条件。具体操作方式为对客户的名字、国籍、工作、地址、身份证件相关信息进行核对与识别,并且要做到定期更新。但是非法定数字货币对于反洗钱的难处恰恰是因为其去中心化导致监管部门无法对其进行客户身份识别。数字货币例如比特币,本身的设定是匿名的,采用的是获取私钥的方式来获取私钥对应地址的比特币,但是私钥本身是不与任何身份信息进行绑定的。并且,在比特币的交易转账流程中,也不会涉及到身份信息的登记,只能够识别出以字母以及数字组成的地址,对于其地址的身份识别是不能实现的,因此,比特币等非法定数字货币的出现对传统的反洗钱措施带来了一定的冲击。
比特币具有价值可组合和拆分特性,每笔交易都可能包含多个输入值以及输出值,同时,没有国家强制力的背书约束,比特币具有去中心化的特性,并且,比特币的交易是不可撤销的,目前没有任何方法或者机制可以使一个完成了的交易在整个系统中进行逆转。除此以外,跨国交易畅通无阻,交易手续费低,交易速度快等特性,对整个反洗钱工作来讲都造成一定困难。例如,价值可组合和可拆分特性会导致一大笔非法所得被拆分成若干小数额的付款,可以混杂于各种合法支付中,混淆视线。数字货币市场以及数字货币市场的参与者可以在没有有效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监管的地域内,因此,由于数字货币具有的跨国交易性,对数字货币的监管法规就只能在国际层面得到充分应用才能发挥监管的作用。
数字货币反洗钱策略。对数字货币的反洗钱抑制的总体思路在于,坚持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制定的反洗钱以及反恐怖融资监管国际标准,将发达国家在数字货币反洗钱方面的监管进行一定程度上的借鉴转化。国际监管原则主张合法审慎、保密、全面配合的传统原则。金融机构需要对可疑的交易行为进行合法的审慎监督,在相关规定下,金融机构对在反洗钱工作中的客户资料以及内部信息必须保密处理,司法机关以及相关行政机关的配合请求,金融机构必须做到依法履行,积极配合调查。目前数字货币处在快速发展的初级阶段,除了风险监测以外,理应上也采取风险防控的措施。因此,对数字货币容易引发的洗钱风险的类别以及方式,监管部门应做到熟知,从而在数字货币可控的条件下,做到既规避洗钱风险,又能发展数字货币。
各国对数字货币的合法性也不尽相同,美国对数字货币的监管采用了套用现有的法律法规以及对比特币等专门立法的方法。欧盟则早在2012年欧洲央行发行关于比特币等数字货币的报告,欧盟认为,要解决数字货币匿名性带来的风险,各国的金融情报单位应该获取能够将数字货币地址与持有者相关的身份信息联系起来的信息。
我国目前对数字货币交易平台是持有否定态度的,短期上来看,对数字货币有一定的抑制作用,但从长期发展的角度来看,对数字货币的规避并不能完全解决洗钱问题,因此,对数字货币出台相关法律法规体系进行监管刻不容缓。我国《证券法》应当将个人数字货币纳入其监管范围以内,从而有效应对洗钱犯罪。完善数字货币相关法律法规,对数字货币的定义细分明确,确立数字货币反洗钱监管对象。对于非法定数字货币,建议相关部门对其进行严格识别及监管,防止投机者盲目投资非法定数字货币,从而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滋生洗钱犯罪行为。同时,制定数字货币反洗钱框架,明确各数字平台交易职责,对客户身份进行识别匹配,防止匿名化的数字货币交易导致洗钱行为发生。
在立法方面,要针对性的对于数字货币、数字货币交易平台以及与数字货币相关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管。例如,有学者建议修订《互联网金融反洗钱法》《电子资金划拨法》;也可以制定专门的《数字货币法》《数字货币反洗钱和反恐融资管理办法》等。
同时,中央银行发行并开展试点运行的法定数字货币,是对数字货币原理的发展以及应用,这在降低流通成本方面也是一个巨大的举措。同时,法定数字货币与非法定数字货币最本质的区别就在于,法定数字货币是不具备去中心化的特性的,因此,其客观程度上是可以对数字货币的洗钱监管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的。
除此以外,对于现有的数字货币的监管制度,也应做到细化,不能因为一时的泛化抽象,导致监管空白的产生。在对数字货币交易平台实现监管时,参考金融机构对洗钱的监管方法,依托《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监管,并根据数字货币交易平台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整,达到发展法定数字货币,且规避非法定数字货币洗钱风险的目的。
结论及展望
综上所述,尽管数字货币凭借其应用性和理财性质在全民范围内引发了广泛追捧,并带来了积极效应,但其潜在的洗钱风险仍不容忽视,需要各方携手加强监管。针对这一风险,国际上已逐步发展出相应的监管措施,而国内也在积极借鉴国际经验,开展反洗钱监管工作。作为新时代的产物,数字货币的新应用及其对反洗钱风控的影响仍处于不断探索之中。为了寻求更优化的风控监管方式,我们需要持续分析、勇于试错。在金融科技蓬勃发展的当下,数字货币在金融科技研发与试点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一方面,数字货币为金融科技产品研发开辟了新的路径;另一方面,在金融产品风险管控阶段,法定数字货币凭借其独特的安全系统、严密的安全部署以及高度的安全可靠性,为中央银行、商业银行及各大金融机构在金融科技的研发上提供了有力保障。
在数字货币当前的发展阶段,在政策层面,应在理论与实践探索的基础上,制定相关激励政策,以实现和谐共赢,共同营造数字货币运营与发展的良好生态。在反洗钱应用中,应在遵循保密原则的前提下,确保技术革新及时到位,深入研究更为有效的方案。同时,各大金融机构也应积极创新法定数字货币的相关应用,加强交流与合作,共同推动数字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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