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制定植物診療師法 強化高風險農藥管理
立法院会今天三读通过制定植物诊疗师法,提升植物保护水准,强化植物防疫检疫及高风险农药的使用管理,建立植物诊疗师专业服务体系,保障粮食安全及公共利益。
为能提升农民收入、因应全球气候变迁造成新兴有害生物频传,以及消费者日益重视农产品安全、降低化学农药使用风险的国际趋势,行政院会6月21日通过农业部拟具的植物诊疗师法草案,函请立法院审议。
另外,民进党立委邱议莹、陈素月及国民党立委杨琼璎、罗廷玮,也分别领衔提案,并案审查。立法院经济委员会7月8日审查通过「植物诊疗师法」草案,立法院会今天完成三读程序。
三读通过制定的植物诊疗师法重点,包括建立专业服务体系,由国家考试选才,建立专业人员证照制度,经考试及格并领有植物诊疗师证书者,得充任植物诊疗师。
在创造专属执业空间方面,植物诊疗师法规范,签证事项为植物诊疗师专属业务,不影响农民作物诊断咨询服务需求,保障农民权益。
在提供植物诊疗师提供农民或农企业即时、客制化植物诊疗服务方面,植物诊疗师法规范,因应气候变迁,植物诊疗师可进一步辅导农民精准使用农药,以正确执行植物保护工作,落实食安源头管理。
为强化疫灾防控量能,补充基层植物疫灾防疫人力,三读条文明定,未来植物诊疗师发现新记录的有害生物发生时,有义务于24小时内通报主管机关,且对于植物疫病虫害防治事项,有遵从主管机关指挥的义务。
三读条文明定,植物诊疗师违反规定,未指示防治及隔离方法,或未于24小时内将植物种类、有害生物名称、植物所有人或管理人之姓名及住址通报主管机关者,处3000元以上1万5000元以下罚锾。
关于植物诊疗师、植物诊疗机构违反规定的罚则,三读条文的规范还包括,植物诊疗师违反规定将其证书或执业执照租、借他人使用,处新台币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锾,并令其限期改善;届期未改善者,按次处罚;情节重大者,并得废止其植物诊疗师证书及执业执照。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条文明定,本法所称主管机关,在中央为农业部;在直辖市为直辖市政府;在县(市)为县(市)政府。本法施行细则,由农业部定之。
立法院会今天审议此案时,也通过附带决议1项,请农业部于本法公布后,应就罚则部分订定一致性的裁罚基准,以利各县市主管机关遵行。
关于设立专法预期效益,农业部指出,对于国内农产品安全、农业环境永续发展及消费者食品安全保障等均有重大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