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江县制定光害管制自治条例 环保署肯定
环保署乐见并肯定连江县政府针对辖区光污染特性订定单行自治法规,实施有效管理。
为管理光源过亮造成民众不舒适情形,环保署于109年3月19日函颁「光污染管理指引」,明定一般地区最大亮度650 cd/m2及最大垂直照度25 lux建议值,并采分区分时段方式进行管理,后续与其他部会研商纳入各自业务职掌内,统计至今,内政部营建署已修订「招牌广告及树立广告许可申请书」,纳入广告光源亮度须符合光污染指引规范;苗栗县政府已将光污染指引纳入「申请设置招牌广告物及树立广告物执行自治条例」,交通部高公局正研拟将本指引内容纳入「交通工程手册」。
本次连江县政府所订定的光害管制自治条例,属地方政府之首例,其他地方政府也可考量辖区光害特性,因地制宜,研议各自之自治法规,未来环保署将持续搜集国际间对光污染管理方式,参考其他国家规范,作为进一步评估将闪烁、色温纳入指引可行性,滚动式检讨制定我国光污染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