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物光源亮 北市订定光害管制自治条例

光害已成新兴公害台湾目前尚无光害管制法令北市全国之先,研拟台北市光害管制自治条例」,今在议会法规委员会一读通过,将管制光源辉度照度及闪烁情形,另外位在高速公路快速道路两侧旁的大型看板,可能干扰驾驶视线设置前须经过委员会审查违者最高开罚10万元。

近年广告物光源愈来愈亮,环保局13年来接获近千件光害陈情案,有6成来自霓虹灯及广告招牌,为此环保局研拟光害管制自治条例草案,针对招牌广告、侯车亭广告、路灯照明等光源管制。

草案规范晚间7点到隔日上午6点间,大于25平方公尺的LED看板,光源辉度不得超过250(cd/m),小于25平方公尺的LED看板及非LED看板,辉度不得超过300(cd/m);若有民众检举招牌太亮,在光源周边测得平均照度不得超过25(lux)。

为避免眩光影响民众生活,草案规范夜间10点到隔日上午8点,广告物光源不得闪烁。上述违规者须在1个月内限期改善,未改善可处3万元到10万元罚锾,并得按次处罚,若1年内遭罚3次,环保局可断绝广告电源

此外,为避免夜间强光影响交通安全,设置在高速公路、快速道路两侧30公尺内第一排建物,且面积大于25平方公尺的看板,须先经过光害审议委员会审查,违者可处5万元到10万元罚锾。

今自治条例送入议会法规会讨论,召集人议员李新认为,目前依广告物大小有不同辉度规范,若辉度250或300无明显差距,订统一标准就好,可避免审查麻烦;议员周威佑则质疑,快速道路旁的看板更换频繁,预审真能发挥作用吗?

环保局长刘铭龙表示,辉度规范可以统一,日后会举办公听决定采取250或300;不过快速道路旁看板,考量设置位置会影响驾驶视线,仍需要预审机制,事前订好原则。最终委员会通过一读审查,日后若在大会三读通过,台北将成为全亚洲首个管制光害的城市